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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民國99年度第14期
icon 公告
w 有關 貴屬前技士許政忠、前課員許榮洲、前技士宋孝威等違法失職移付懲戒案,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本件免議」,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09902541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有關 貴屬前技士許政忠、前課員許榮洲、前技士宋孝威等違法失職移付懲戒案
,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本件免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99年7月1日府人字第0990005097A號函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年6月30日臺會議字第0990001381號函辦理。
二、檢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度鑑字第11733號議決書影本各1份。

正本:本縣復興鄉公所、本府水務處、城鄉發展處
副本:本府行政處(含議決書正本1份,請刊登公報)、政風處(含議決書正本1份)、人事處(含議決書正本1份)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年度鑑字第11733號

被付懲戒人 丙○○ 桃園縣政府前水務局(現改制為水務處)前課員(95年10月2
日退休)
男性 年54歲
住桃園縣桃園市○○○○○○

      乙○○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前技士(99年2月25日免職)
男性 年53歲
住桃園縣桃園市○○○○○○

      甲○○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前技士(99年2月25日免職)
男性 年50歲
住桃園縣桃園市○○○○○○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
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丙○○係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現改制為
水務處)前課員、甲○○係城鄉發展處前技士、乙○○係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前
技士,渠等因利用審核億泰利公司「珍愛大園」建案,涉嫌收受賄賂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13日以 93 年度偵
字第873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刑事判
決乙○○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甲○○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
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丙○○上訴駁回(第一審
判決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乙○○、甲○○、丙○○等3 人不
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76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全案確定。被付懲戒人丙○○、乙○○、甲○○等3人上開行為核有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等情。

三、查被付懲戒人乙○○自90年間至92年8月止擔任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
承辦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新屋鄉等轄區境內建物建築執照(下稱建照)申
請審核發給及課長交辦事項之業務;被付懲戒人甲○○自91年8月至92年8月止
擔任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前水利課(該課自92年8月1日起改制為水務局,下設河
川課、區域排水課,自97年1月14日起再改制為水務處,下設水土保持科、衛
工科、河川科、區域排水科)技士,承辦桃園縣桃園市、八德市、平鎮市、觀
音鄉、新屋鄉、楊梅鎮轄區防洪工程、水利設施查估、排水管理及違反水利法
糾紛案件主辦等業務;被付懲戒人丙○○自92年8月1日起擔任桃園縣政府水務
局河川課技士,負責桃園縣縣管河川調查、勘測、規劃、主辦相關河川區域線
認定、綜辦桃園縣中壢市、大園鄉、蘆竹鄉境內歲修工程核勘及防汛歲修計
畫、發文及業務分類等業務,均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曾○○(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則為億泰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泰利
公司」)之負責人;劉○○(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為桃園地區之執
業建築師;謝○○(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3月25日以93年度訴字第1604
號以交付賄賂及詐欺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年2月,緩刑5年確定)則因長期出入建管課而熟識工務局各項業務之承辦
人。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自88年起將建照申請案之建築專業技術部分,
委由設置於桃園縣政府大樓7樓發照室辦公室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
先行協審,再由建管課承辦建照審查業務人員複審核發證照。於92年3月間,
億泰利公司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在桃園縣大園鄉○○段682、683、684地號(該
等地號土地嗣於92年3月間合併變更為682之1、683地號,為符現況,以下均以
變更後之現地號稱之)土地興建地上4層28棟建物共28戶(每戶建築型式為獨
棟透天別墅)建案名稱「珍愛大園」之集合住宅(以下簡稱珍愛大園建案或本
建案),其中17棟縱列(戶戶相鄰排成一列)坐落於683地號西半側之土地,
均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另11棟縱列坐落於682之1地號、683地號東半
側之土地(682之1地號坐落相接於683地號土地之東北方)。上開珍愛大園建
案之基地南側、西側均緊鄰都市計畫指定之四米人行步道,其中南側緊鄰之四
米人行步道尚為計畫道路,西側緊鄰之四米人行步道則為現狀舖有AC柏油路面
  之既成道路,而上開建案規劃依建築法令須留設之法定停車位即由南側之四米
人行步道出入(因基地北側設置花台,非出入道)。億泰利公司負責人曾○○
明知上開建案中共計有17棟建物係坐落於683地號西半側屬於老街溪河川管制
線範圍內之土地,仍由承辦該案設計之胡○○建築師於92年3月26日送件申請
建照。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收件後,於同年4月2日經協審建築師王
○○認該建案基地緊鄰都市計畫指定之四米人行步道,而依建築法令須留設之
法定停車位即由該四米人行步道出入乙節需會簽建管課,乃將該案退件,並於
協助檢視建造執照紀錄表檢視更正項目記要欄上註記「請會簽建管課」,同日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即以簡便行文表會簽建管課(該簡便行文表主
旨欄第2點記載:「茲因申請基地緊鄰接都市計畫指定之四米人行步道,申請案
依建築法令需留設之法定停車位得否由該四米人行步道出入疑義,謹請核示」),
經會簽單位工務局於翌日(3日)收文後,分由建管課負責大園鄉境內建物建照
申請審核發給業務之技士黃○○承辦。黃○○乃於同日上午9時7分許簽註「四
米人行步道得否作為法定停車位出入道擬先會城鄉局卓簽」後,即上呈課長王
○○核章批示「會城鄉局」,再呈轉工務局技正謝○○代局長曾○○核章批示
「敬會城鄉局」。惟因曾○○急於獲發建照,冀以尋得規避法令取得建照之方
式。曾○○乃於同年月8日會同胡○○前往建管課,經胡○○介紹不知情之王
○○予曾○○認識,由胡○○當場詢問王○○上開建案建照申請所遇問題應如
何處理,俟曾○○、胡○○離去之際,在場之王○○友人謝○○見有機可乘隨
後跟出建管課辦公室,向胡○○表示該問題伊可幫忙,並指定電約建築師「劉
○○」處理等語。嗣胡○○電約劉○○前來建管課辦公室,將珍愛大園建案卷
宗交其閱覽,劉○○遂得悉本案業由黃○○簽呈會辦城鄉局一情,惟胡○○以
尚未經曾○○同意為由取回案卷,而曾○○則因已另約陳○○處理,故未前來
會見謝○○所指定之劉○○。曾○○前於臺北華納威秀旁某日本料理店內,與
陳○○第1次會見後,即於同年月9日,驅車南下自陳○○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工作處,搭載陳○○北上桃園,由陳○○出面找王○○。陳
○○向王○○探詢珍愛大園建案能否順利通過,而建管課無分案制度,由設計
人建築師自行跑案件,乃自行覓及被付懲戒人乙○○承辦,並由被付懲戒人乙
○○與陳○○聯繫交涉,被付懲戒人乙○○遂將該案指定建築師「劉○○」跑
件處理。同日晚間某時許,陳○○、曾○○與被付懲戒人乙○○在桃園市之江
秀日本料理店會見,曾○○於席間將珍愛大園建案之現況實測圖(其上載有河
川管制線之標示)交給被付懲戒人乙○○,請其協助該建案建照之核發。被付
懲戒人乙○○當場閱圖後,乃得悉該建案主要癥結在於河川管制線之限制,遂
告知曾○○此事,並囑該案需由劉○○建築師跑件。隔1、2日後,曾○○經由
被付懲戒人乙○○介紹,與劉○○在建管課辦公室見面認識後,劉○○即介紹
曾○○與謝○○見面認識。詎被付懲戒人乙○○擔任建管課技士,承辦轄內建
照申請審核發給之職務,明知水利法第78條第4款規定在河川區域內禁止建造
房屋,且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
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不得行駛汽車,而珍愛大園建案17棟建物縱列坐
  落於683地號西半側之土地,均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且該建案依建築
法令須留設之法定停車位即由南側之四米人行步道出入,與都市計畫所定「人
行步道」用地之使用不符,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或已辦理通盤檢討予
以變更之情形外,依法不得核發建照,竟違背渠等上開建照審查核發之職務,
故違水利法第78條第4款河川區域內禁止建造房屋之規定,及都市計畫「人行
步道」用地,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
定,或已辦理通盤檢討予以變更外,不得行駛汽車,復未會簽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城鄉局查明是否有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之情形,即起意使億泰利公司順
利獲得珍愛大園建案建照之核發以求賄賂,經由謝○○及劉○○向曾○○表示,
要取得該建照需要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解決等語,而對於違背前開職務上

之行為,向業者曾○○要求賄賂。曾○○、劉○○、謝○○共同基於行賄依據

法律從事公務之人員之犯意聯絡,責由劉○○旋找出81-4-708及85-4-會1047

號建照案前案見解,交胡○○填載於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簡便行文

表(主旨欄記載:…二、本案建築基地坐落大園鄉○○段682之1、683地號等貳

筆。現況兩側面臨既成巷道,92年3月15日城都字第183號建築線指示,該鄰接

巷路的性質均屬四米寬都市計畫『人行步道』在案。三、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中

並無相關限制,亦無禁止作為道路使用。四、查 81-4-708及85-4-會1047號

建照案,係鄰接該四米既成道路(都市○○○○○道)申請建築並已完工,未

見其基地規劃停車空間有禁止該四米人行步道作為車輛通道之限制。五、依前

揭建築線指示及已完成之案例,本案停車空間車輛之車道是否比照擬處,請核

示。…),檢附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85年9月20日簡便行文表(該

案基地坐落大園鄉○○段751、752地號土地),於92年5月7日以臺灣省建築師

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名義行文會簽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被付懲戒人乙○○

逕依劉○○所提大園鄉○○段751、752地號建案前例簽註同意辦理。並以電腦

打字、列印、浮貼之方式,簽註「一、本案擬比照大園鄉○○段751、752地號

申請建造執照時,簽會當時都市計畫課之簽見『四米人行步道亦屬道路系統,

本案請依有關規定逕行核辦』。二、奉何後,移還公會依規定審查。」,並於

核章後,以藍色原子筆附記日期「0507」,交由王○○核章、以黑色簽字筆批

註「還公會」,另修正簽註內容之別字「何」為「核」,並附記日「0508」,

再由劉○○交胡○○轉覆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惟臺灣省建築師公

會桃園縣辦事處建築師認為上開簽註意見仍屬含糊,遂由劉○○取回後,於翌

日(8日)交由被付懲戒人乙○○依其提議加註「因此,本案如建築師切結不妨

礙公眾及行人通行,請參酌前供車輛通行之案例核處。」等語,被付懲戒人乙

○○遂以電腦打字、列印、浮貼方式修正簽註意見為「一、本案四米人行步道

是否可供車輛通行乙節,依大園鄉○○段 751、752地號申請建造執照時,都市

計畫課簽具:『四米人行步道亦屬道路系統,本案請依有關規定逕行辦。』,

因此,本案如建築師切結不妨礙公眾及行人通行,請參酌前供車輛通行之案例

核處。二、奉核後,移還公會依規定審查。」,並將原簽日期「0507」之「7」

塗修為「8」後,加蓋騎縫章,將案卷覆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由建

築師進行第2次協審。迨王○○、被付懲戒人乙○○簽註畢,曾○○乃指示億泰

利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黃○○,於同年月9日分別自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戶
  名「曾○○」、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戶名「

曾○○」、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領面額均2,000元紙鈔之現金

100萬元、20萬元,合計120萬元,扣除曾○○自用20萬元後,將100萬元現金

置於1只牛皮紙袋中,與劉○○相約亞洲高爾夫球場見面後,由劉○○電聯被付

懲戒人乙○○,曾○○再搭載劉○○至桃園市○○路、○○路口「金茶KTV」被

付懲戒人乙○○當時飲酒處,由劉○○上樓會見被付懲戒人乙○○後一起下樓,

被付懲戒人乙○○即進入曾○○駕車之副駕駛座,由曾○○將內有現金100萬

元之牛皮紙袋打開供被付懲戒人乙○○過目。被付懲戒人乙○○閱畢,因略有

醉意,遂表示因正飲酒不便立時收取,遂以臺語向劉○○表示「錢先放你那裡」,

旋返樓上飲酒處。被付懲戒人乙○○離去後,曾○○再搭載劉○○返回亞洲高

爾夫球場,在車上將100萬元現金交劉○○轉交被付懲戒人乙○○等人。翌日

(10日),謝○○即主動至劉○○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58號之事務所,向

劉○○表示:40萬元是要給被付懲戒人乙○○的,並偽稱其中60萬元是要交給

王○○等語,再收受面額均 2,000元紙鈔之現金60萬元賄款,於收受後,復從

中取出10萬元酬庸劉○○;同日,劉○○親至被付懲戒人乙○○鎮撫街住處門

口,當面交付現金40萬元賄款予被付懲戒人乙○○收受。嗣前開珍愛大園建案

關於四米人行步道作為車道使用之問題雖獲解決,惟該建案仍有17棟建物縱列

坐落於683地號西半側之土地,均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之問題,經臺灣

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協審建築師徐○○、陳○○、陳○○於92年5月12

日進行第2次協審時,建築師陳○○即以上開建物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而

退件,並在協助檢視建造執照紀錄表上註記「請先查明河川管制線範圍」、「退

件」等語。案經再度退件後,謝○○乃邀被付懲戒人甲○○至劉○○事務所,

向被付懲戒人甲○○表明前開珍愛大園建案因有建物在河川管制線範圍內無法

申請建照之困境,欲請被付懲戒人甲○○協助處理,而謀議如該建案建照申請

案送水利課會簽意見時,由被付懲戒人甲○○依渠等所提意見簽註,業者曾

○○將交付30萬元為酬等語。詎被付懲戒人甲○○明知水利課負責大園鄉轄區

案件之承辦人應為李○○而非伊,且明知水利法第78條第4款規定在河川區域

內禁止建造房屋,而珍愛大園建案欲申請建照之建物即規劃坐落於河川管制線

範圍內,係違背前開水利法第78條第4款之禁止規定,主管單位水利課須於查

明該建案基地是否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之會簽意見中,確實查明建物是

否坐落在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且若查明屬實,在職務上則有依水利法規第78條

第4款禁止建造之規定限制使用之義務,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應

允之,並向謝○○確認上開會簽文件之收件將順利交予伊收件等節。劉○○旋

於翌日(13日)以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名義行文至桃園縣政府工務

局函查該建案河川管制線之範圍(主旨欄記載:…二、本案基地坐落桃園縣大

園鄉○○段682之1、683 地號等2筆。懇請貴局惠予查知是否在老街溪河川管

制線範圍內。三、檢送建造執照申請案卷一份供參,請用畢檢還。),並於同

年月16日,以胡○○名義將原件領回,會同謝○○至桃園縣政府大樓7樓水利

課辦公室,未經正常收文程序,即由謝○○直接將該案卷、簡便行文表交予被

付懲戒人甲○○依其所提示載有「本案應於申請使照前完成駁崁勘查(防汛道

路),並循序撤銷管制線」之便條紙簽註,被付懲戒人甲○○雖質疑該便條紙
  出處,惟經謝○○當場偽稱:「這是課長擬的」等語,被付懲戒人甲○○未經
向王○○確認,貿然即不顧上開建物坐落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係違反水
利法第78條第4款禁止建造之規定,仍違背其依法應詳實簽註禁止在河川管制
線範圍內建造房屋之職務,逕依謝○○所提示之前開意見簽註「本案應於申請
使照前完成駁崁勘查(防汛道路),並循序撤銷管制線」字句,且未經呈核水
利課課長黃○○核章批示,即逕由謝○○、劉○○將前開建案案卷、簡便行文
表攜離以覆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嗣該建照申請案由臺灣省建築師
公會桃園縣辦事處進行第3次、第4次協審。於 92年5月26日進行第4次協審
時,建築師張○○認建築基地坐落河川管制線仍有疑義,曾○○乃電劉○○到
現場溝通說明本案業經桃園縣政府水利課簽註在取得使用執照前依序撤銷河
川管制線,且業者會自行處理河川管制線之撤銷等語,終使該案通過建築師協
審程序。再於同年月 30日由該日輪值之被付懲戒人乙○○代為決行核發該建
案建照。嗣曾○○乃指示億泰利公司經理宋○○於同年 6月12日某時,至桃園
縣政府附近之棉花田咖啡廳,交付15萬元予謝○○轉交被付懲戒人甲○○,謝
○○收取後,即電聯被付懲戒人甲○○於同日下午至桃園縣政府後門處約定地
點,僅交5萬元予被付懲戒人甲○○,其餘款項則未交付。被付懲戒人甲○○
於收取上開5萬元賄款後,因覺不妥,嗣將之悉數交還謝○○。嗣因桃園縣政
府工務局水利課自92年8月1日起改制為水務局,下設河川課、區域排水課等
單位,其中河川管制線管理屬於河川課業務,而前水利課大園鄉轄區承辦人李
○○於水利課改制為水務局後,即調任水務局區域排水課,原大園鄉轄內河
川管制線相關業務則由被付懲戒人丙○○接辦。因河川管制線之撤銷涉及河川
區域之劃定及變更,而當時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須由管理機關測定,報主
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
公開閱覽(92年12月3日修正前河川管理辦法第9條參照);而桃園縣縣管河川
之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於90年間,已委託黎明工程公司就桃園縣轄內老街溪、
南崁溪、南崁舊溪、茄苳溪等4條河川,進行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勘測計畫。
被付懲戒人丙○○接辦當時,黎明工程公司就上開河川之檢討勘測已進入期中
報告尚未驗收撥款階段。被付懲戒人丙○○接辦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管理業務
後,以當時發生納莉風災,應補齊河川斷面樁埋測、現有水利構造遺漏實測應
於河川圖籍補正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且不召開勘查結果審查會,致該工程進
度延宕。而億泰利公司於同年6月16日即向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申請撤銷珍愛大
園建案之河川管制線,工務局乃以該建案建築基地位於老街溪河川管制線區
域,依水利法等相關規定應限制使用而駁回之。曾○○於接獲駁回處分後,遂
以地主吳○○名義向時任立法委員之邱○○陳情河川管制線撤銷一事,同時私
下委請上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捷公司)辦理老街溪河川區域之測
量、埋樁等工作。邱○○接獲陳情後,即函請經濟部水利署召開公聽會,水利
署先後於同年10月20日在桃園縣大園鄉公所召開第1次公聽會、93年3月3日在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召開第2次公聽會。而該2次會議結論,水利署均認老街溪為
縣管河川,其河川區域之治理、管理均為桃園縣政府之權責,並建議桃園縣
  政府在不違背整條老街溪檢討勘測之情形下,就大園鄉都市計畫內部分先予檢
討。惟該次代表桃園縣政府與會之河川課技士即承辦人被付懲戒人丙○○、課
長邱○○以必須通案檢討河川管制之問題,故主張該案亦應併同黎明工程公司
所進行之河川管制範圍併案處理,無法針對局部先進行老街溪河川管制線撤銷
之檢討。曾○○於第1次公聽會召開後,即於92年10月30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
黃○○自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戶名億泰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面額均1,000元紙鈔之現金20萬元後交予劉○○,
用作支應協助撤銷河川管制線之上捷公司勘測費用,惟結餘有10萬元在劉○○
處;嗣曾○○於93年1月20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黃○○自土地銀行戶名億泰利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面額均1,000元紙鈔之現金10萬元後,
前往桃園市交予劉○○,再由劉○○併同上開支應上捷公司勘測費用結餘之10
萬元共計20萬元之賄款,將之置於禮盒內,前往被付懲戒人丙○○位於桃園縣
桃園市○○路○○○○○○○住處,經由被付懲戒人丙○○不知情之妻莊○○
電聯被付懲戒人丙○○返家後,當場請求被付懲戒人丙○○協助撤銷河川管制
線之進行,並將內有現金20萬元賄款之禮盒交付被付懲戒人丙○○後,即行離
去。被付懲戒人丙○○打開禮盒發現內有現金20萬元,遂急叫回劉○○欲退還
之;惟經劉○○再度表示交付之款項係請其協助河川管制線之撤銷等語後,被
付懲戒人丙○○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應允收受之。因被付懲
戒人丙○○收受賄款後,遲無協助撤銷珍愛大園建案河川管制線之積極行動,
曾○○乃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黃○○,於93年4月2日自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
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提領面額均1,000 元紙鈔之20萬元現金
後,同日(起訴書誤載為93年3月20日)偕同劉○○至被付懲戒人丙○○住處
行賄;途中,因劉○○表示被付懲戒人丙○○拿了20萬元後不是很熱心,建議
曾○○再給10萬元即可,曾○○遂僅交付1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丙○○,並於交
付時重申請求協助河川管制線撤銷之進行,而被付懲戒人丙○○乃承前對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而收受之。嗣水務局局長劉○○於同年月22日在桃
園縣政府水務局會議室召開第3次公聽會,由被付懲戒人丙○○即承辦人兼任該
次會議之紀錄。被付懲戒人丙○○於該次會議中即提議局部變更檢討河川管制
線,惟該提案為水務局局長劉○○所否決,該次會議結論仍為老街溪應作整條
河川檢討。詎被付懲戒人丙○○既為本案承辦人,且擔任上開會議之紀錄,明
知該會議結論為老街溪應作整條河川之檢討,竟仍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將非
屬會議結論之本案逕送水利署審查、本府先行配合劃定大園鄉老街溪中正橋至
心園橋間河川區域等用以表示桃園縣政府同意辦理老街溪局部變更中正橋至心
園橋間(珍愛大園建案基地第683地號所涉老街溪河川管制線之範圍乃在中正
橋至心園橋間)河川區域之不實內容,於會議後製作其職務上所掌之下列公文
書時登載其內,而接續在(1)桃園縣政府93年3月22日會議紀錄(以下簡稱93
年3月22日會議紀錄)七、結論欄登載「(四)…請水利署直接進行審查」之
不實內容;(2)93年3月23日、主旨為「為本府辦理老街溪中正橋至心園橋河
川區域局部變更河川圖籍、接續圖初次審查會會議紀錄呈請核示,可否,簽請
  核示」之簽(以下簡稱93年3月23日簽)說明欄第2點、本案會議結論登載「(四)…
請水利署直接進行審查」之不實內容,及其說明欄第3點業務單位查復會議結論
意見第3點所載「本府辦理本案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已發包委託黎明工程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惟該公司未能依約規定改善缺點,尚未進入期末報告審
查,該公司已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爭議調處處理中」等語末,登載「因
時效緩不濟急影響申請人吳○○使用可建築用地權益,故本府先行配合劃定大
園鄉老街溪中正橋至心園橋間河川區域」之不實內容;(3)桃園縣政府93年
3月29日府水河字第093號行文經濟部水利署之函稿(主旨:為陳報檢送桃園縣
政府辦理老街溪中正橋至心園橋河川區域局部變更河川圖籍、接續圖初次審查
會案會議紀錄一案,請貴署惠予審查,復請查照。以下簡稱93年3月29日函稿)
說明欄第3點所載「本府辦理本案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已發包委託黎明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惟該公司未能依合約規定改善缺點,尚未進入期末報
告審查,該公司已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爭議調處處理中」等語末,登載
「因時效緩不濟急影響申請人吳○○使用可建築用地權益,故本府先行配合劃
定大園鄉老街溪中正橋至心園橋河川區域」之不實內容;並於上呈課長核章之
前,將93年3月22日會議紀錄、93年3月23日簽影印後,撕去足以辨識公文來源
之職名章、流水編號等,再交曾○○、劉○○收執,用以表徵其於收受上開30
萬元賄款後,確有積極協助河川管制線撤銷之進行。惟上開93年3月22日會議
結論、93年3月23日簽、93年3月29日函稿經上呈課長邱○○、水務局局長劉
○○後,分別為劉○○、邱○○發覺與會議結論相違而刪除,由被付懲戒人丙
○○依修正刪除後之內容重作會議紀錄,行文與會單位。被付懲戒人丙○○於
93年5月13日,並邀集黎明工程公司業務承辦人員、曾○○、億泰利公司員工
簡○○等人研商勘測計畫後,即承前對職務上行為受賄之接續犯意,於當日晚
間接受曾○○招待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路口之「加賀屋懷石料理」
餐廳用餐之不正利益,席間由曾○○當場刷卡支付餐費共計1萬8,975元;食
畢,復承前對職務上行為受賄之接續犯意,由曾○○駕車搭載至桃園縣桃園市
○○路有女侍陪酒之「中國城」酒店,接受曾○○招待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
計約2萬元,由曾○○於當日以提領現金方式支付。嗣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
查站於93年5月20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市○○○路○
段19之1號1樓億泰利公司、臺北市○○路7巷37號8樓及臺北市○○路○段
○○○○○室曾○○住居所、臺北縣土城市○○街○○○○○胡○○建築師事
務所等處實施搜索後,扣得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億泰利公司明細分類帳、付款
憑單、存摺、桌曆、曾衡新手札刷卡帳單、發票等物;於同年月27日,至桃園
縣桃園市○○路58號劉○○事務所實施搜索,扣得水務局河川課業務分配表、
93年3月22日會議紀錄、93年3月23日簽(撕去足以辨識公文來源之職名章、流
水編號)等物,而循線查獲上情;被付懲戒人乙○○於偵查中亦自白犯行,並
自動繳交所得40萬元賄款,被付懲戒人甲○○於偵查中亦自白犯行,惟已歸還
所得5萬元賄款。而本案於億泰利公司向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申請撤銷河川管制
線後,固經工務局以該建築基地位於老街溪河川管制線區域,依水利法等相關
規定應限制取用駁回,且前水利課大園鄉轄區承辦人李○○發覺此情,乃於92
年6月24日向建管課調卷查明此情,經建管課大園鄉轄區業務承辦人黃○○獲
知後,認本案涉及河川區域線或行水區域線範圍內不得建築情事,於92年8月5
  日簽請水務局河川課查核前開建案基地是否位於河川區域線或行水區域線範圍
內,並於同年9月16日、10月13日以桃園縣工務局名義發函億泰利公司要求停
工、儘速檢討辦理變更設計,惟億泰利公司仍續將該建案建物售罄。案經法務
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3年度
偵字第873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他字第1234號)。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68號刑事判決,對被付懲戒人乙○○、甲○○論以共同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付懲戒人乙○○
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甲○○處有期徒刑 年,褫奪
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對被付懲戒人丙○○論以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
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 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付懲戒人等3人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刑事判決,將第一審判決關於被付
懲戒人乙○○、甲○○部分撤銷改判,仍對被付懲戒人乙○○、甲○○論以共
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付懲戒人
乙○○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甲○○處有期徒刑
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奪壹年;關於被付懲戒人
丙○○部分為上訴駁回。被付懲戒人等3人均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
訴,終經最高法院於99年2月25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為上訴駁
回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上揭第一、二、三審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按。

四、被付懲戒人等3人均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既經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
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現任公務人員並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免職。應認本件被付懲戒人等3人均已無
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丙○○、乙○○、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情
事,均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 ○
委 員 朱 ○ ○
委 員 柯 ○ ○
委 員 洪 ○ ○
委 員 林 ○ ○
委 員 許 ○ ○
委 員 吳 ○ ○
委 員 張 ○ ○
委 員 林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