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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民國99年度第14期
icon 公告
w 預告訂定「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0990606135號
附件:「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三、「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
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214,蘇振昇先生。
(四)傳真:03-3313906。
(五)電子郵件:udo@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代行
  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境內列管之電力設施計有二十二廠,其中包含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
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等三十一個發電設
施;所使用之燃料包括天然氣、重油、柴油與生煤等。統計本縣電力設施近年來粒狀
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年平均排放量各為四百公噸、二千二百四十六公噸
及六千六百五十一公噸,分別占全縣年排放量之百分之九、百分之二十四及百分之
三十五,屬縣內空氣污染物主要之排放源,若能訂定較嚴之標準,有效予以減量,則
對本縣空氣品質提升將有極大之助益。

依據環保署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發布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桃園縣
境內電力設施實際排放濃度皆能符合。惟各廠之排放濃度差異甚大,其中部份廠商因
裝設有效之防制設備,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濃度明顯較低。經調查,若電力設施裝設有
效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約可降至百萬分之十五至四十之間,而
未有效防制者,其排放濃度介於百萬分之二百三十五至四百之間;而有效處理後之硫
氧化物排放濃度約可降至百萬分之十至二十之間,未有效處理者,其排放濃介於百萬
分之二百五十至三百之間。顯示目前之處理技術已可有效控制污染物之排放,加嚴桃
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於技術上並無困難。

預估「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後,每年將可減少硫氧化物
六百七十一公噸及氮氧化物九百一十三公噸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減量幅度達全縣電力
設施排放量之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十四,有效提升桃園縣之空氣品質。
  本標準共計六條,其制定要旨分述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各電力設施適用之排放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未規定事項之辦理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污染源之適用日期及對符合本標準有困難之業者可
    展延改善期限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明訂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桃園縣內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
   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
   但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別排
   放標準者,依各該標準。
第三條  汽力機組之排放標準依附表一;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
   及燃油引擎機組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二;各行業工廠汽電共生設備鍋
   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三。
第四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第五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
   建造中或完成建造之電力設施(以下簡稱既存電力設施),應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但本標準施行後與電力設施有關之設備
   更換、擴增或其製程、操作方法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
   之虞之電力設施,其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附表所列之排放標準。
    既存電力設施未能於前項期限符合本標準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一日前,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流程、設計
   圖說、設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核定改善期
   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前項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法規名稱說明
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有效降低電力設施產生之硫
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
物之排放,提升桃園縣空氣品
質,本府爰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標準。
擬訂定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桃園縣內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
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
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
但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
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者,依各該標準。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
  第三條
汽力機組之排放標準依附表一;氣渦輪機
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及燃油引擎機組
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二;各行業工廠
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
三。
各電力設施適用之排放標準。
第四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發布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相
關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之辦理方
式。
第五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
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建造中或完成建
造之電力設施(以下簡稱既存電力設施),應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
定。但本標準施行後與電力設施有關之設備更
換、擴增或其製程、操作方法改變,致有增加空
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之電力設施,其
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附表所列之排放標準。
既存電力設施未能於前項期限符合本標準
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
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
流程、設計圖說、設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
制計畫,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
於期限屆滿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前項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明定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污
染源之適用日期。
2.對符合本標準有困難之業者
可展延改善期限之規定。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
  附表一:汽力機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空氣
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備註





燃料
種類
排氣量
Nm3/min
濃度
ppm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氣體燃料 50>2500 60
SOX,

SO2



液體燃料
≦2500 250
固體燃料 100
氮氣體燃料 70




NOX,

NO2



液體燃料
固體燃料

附表二: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及燃油引擎機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空氣
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
備註


燃料
種類
排氣量
Nm3/min
濃度
ppm
化氣體燃料 50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SOX,

SO2

示︶
液體燃料
>2500 50
≦2500 250
固體燃料 60
  氮 氣體燃料 401.燃燒設備熱量輸入
 2.64×106 kcal/hr以上者
2.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NOX,

NO2



液體或
固體燃料
氣渦輪機組
複循環機組
100
柴油引擎機組
燃油引擎機組
200

附表三:汽電共生設備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空氣
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
備註燃料
種類
排氣量
Nm3/min
濃度
ppm


氣體燃料 50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液料燃料 >2500 60



SOX,

SO2



≦2500 250
固體燃料
100
氮 氣體燃料 50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液體燃料 >2500 100
≦2500 150



NOX,

NO2



固體燃料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