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民國99年度第14期 |
| w 公告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各乙份,修正文,請週知。 | |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902536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及「身心障礙者生 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各乙份,修正文,請週知。 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補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如附件) 縣長 吳志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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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八七府社福字第144424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府社政字第138866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八九府社政字第225561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府社障字第093001653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府社障字第094012933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府社障字第09702020371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府社障字第0990253601號函修正發布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目的:提供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以協助克服生理 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且符合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標準表所訂各類對象。 前項申請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為之。 補助對象於申請日前死亡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 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如附標準表。 購置或承製輔具費用低於最高補助金額者,依其實際購置或承製費用核實補助 額度。 申請人工電子耳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手術。並於手術後三個月內檢附憑 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補 助。本項補助每年次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經費用罄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但因情形特 殊,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輔助申請項目已逾二項,而須再申請補 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派員實地評估後專案辦理。 新購特製三輪機車補助金額已含改裝費用,不另補助特製三輪機車改裝費用。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本縣輔具資源 中心提出申請,經其初審符合規定後送本府核定。 (二)本府核定後通知鄉(鎮、市)公所及身心障礙者,並將補助款逕撥入身心 障礙者郵局帳戶(身心障礙者若無法自行至郵局辦理開戶者,由其填寫說 明書後改以其他方式核發補助款)。 六、申請所需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三)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輔具類別若以戶為單位者,需檢附戶口名 簿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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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醫院診斷明書及評估報告(生活輔助類、復健輔助類及其他類,需三個月
內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並出具證明確有裝配該項輔助器具之需要者。) (五)統一發票或收據(購置後三個月內申請)。檢附收據者須另提供三個月內 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購置後三個月內需提出申請) (六)切結書(未成年、植物人、失智症(痴症)、智障者及受監護宣告之人須 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切結)。 (七)領據。 (八)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九)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另申請斜坡道需加附土地登記謄本)、改善計畫書、施工前後照片等資 料。如房屋非身心障礙者及其配偶或同住一等直系血親所有者,應檢附屋 主同意書(居住地需為戶籍所在地)。 (十)委託代理書(非身心障礙者本人需填寫、直系親屬或同一戶直系親屬可不 需填寫,但需檢附全戶之戶籍謄本)。 (十一)流體床墊、氣墊床、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附特殊規格及功能說明表。 (十二)特製輪椅附特殊規格、功能說明表及照片4張。 七、身心障礙者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治療師團隊評估,申請下列輔具補助者,得免附 診斷証明書: (一)特製輪椅。 (二)特製座墊。 (三)減壓床墊。 (四)電動床。 (五)站立架。 (六)電動輪椅。 (七)電動代步車。 (八)移位機。 (九)特製背墊。 (十)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十一)特製推車。 (十二)口控滑鼠。 八、本縣身心障礙者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需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到宅評估確實為 實際需要者。 九、受補助者於輔具使用年限內需配合本府派員不定期查核與追蹤。 十、申請人應詳實申請文件內容,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接受補助者,除追回已領之 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經費來源: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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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性 質 輔助器具類別 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金額(元) 非低收入戶最 高補助金(元) 最低使用 年(年) 補助對象及 相關說明 點字機(打字機)三二、000一六、000七一、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 重障礙者。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一 般型及具數位錄音功 能型僅能擇一申請。 三、視障用手錶點字型及 語音型僅能擇一申 請。 點字板一、八00九00十 收錄音 機或隨 身聽 一般型二、000一、000五 具數位 錄音功 能型 五、000二、五00五 視障用 手錶 點字型六、000三、000五 語音型六00三00三 視障用白手杖七00三五0二 放大鏡五00二五0五 弱視特製眼鏡六、000三、000四 望遠鏡四、000二、000五 語音溫度計六00 三00 五 語音血壓計四、000二、000五 語音體重計二、000一、000五 A級 (輕量 化材質且附 一、申請 A、 B、 C級輪椅 須有醫師開立診斷證 生 活 輔 助 類 輪 椅 加轉位及姿 勢變換功能 之規格品) 一五、000一0、000 三 明書(註明無法使用 D 級輪椅原因)及相關 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申請C、D級者須為肢 障者或平衡障礙之多 重障礙者。申請 A、 B 級輪椅者僅限重度以 上肢障、植物人或包 含肢障重度以上之多 B級 (輕量 化材質且附 加轉位功能 之規格品) 九、000七、000C級 (輕量 化材質或附 加轉位功能六、000五、000 重障礙患者。 之一般輪三、輪椅及特製輪椅兩者 椅) 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 助(低收入戶不在此 限,但須由輔具資源 中心評估並出具評估 報告)。 D級 (普通 輪椅) 三、五00三、五00 柺 杖 不鏽鋼一、000五00五一、肢障者或平衡障礙者。 二、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 重障礙者。 三、申請特製三輪機車及改 裝者,應先具有特製三輪機 車駕照、行照。 四、機車倒退輔助器限騎乘 特製三輪機車或輪椅直上式 機車者。 鋁製五00二五0三 助行器一、五00七五0五 特製三輪機車五0、000二五、000 五特製三輪機車 改裝 一0、000五、000 機車倒退輔助器八、000四、000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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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真機四、000二、000三
一、聽(語)障者或具聽 (語)障之多重障礙 者,以「戶」為補助單 位;行動電話以「人」 為補助單位。 二、十二歲以上始得申請傳 真機。 三、傳真機及行動電話,二 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行動電話二、000一、000三 火警閃光警示器二、000一、000三 安全帽 (護頭盔) 六00三00五 一、智障者、具智障之多重 障礙者或張力低、平衡 差或常發生癲癇之兒 童。 二、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 年限為三年。 餵食椅附坐墊或特 製桌椅 七、000三、五00三 重度腦性麻痺者或多重障礙 者。 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電話閃光震動 器 二、000一、000 十 一、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 障礙者。 二、以「戶」為補助單位, 每戶限申請一台。 門鈴閃光器二、000一、000 無線震動警示 器 二、000一、000 電話擴音器二、000一、000 門(加寬、折 疊門、剔除門 檻、自動門) 六、000三、000 十 一、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 重障礙者及視障者。 二、浴室改善項目包括:水 龍頭、扶手、防滑措 施、門等。 三、連續型扶手不受單隻補 助金額限制,低收入戶 最高補助金額為三萬 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 助金額為二萬元。 四、上列項目全戶最高補助 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 助金額為五萬元,非低 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 二萬五千元。 五、須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 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 出具評估報告者。 六、申請者應具備改善計畫 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斜坡道和可攜帶斜坡板 二者間僅能擇一申請補 助。 扶手(單隻)一、五00七五0 水龍頭(撥桿 式或單閥式) 三、000一、五00 斜坡道(限自 有土地) 八、000四、000 防滑措施三、000一、五00 廚房改善工程二0、000一0、000 浴室改善工程二0、000一0、000 特殊簡易洗槽二、000一、000 特殊簡易浴槽五、000二、五00 可攜帶斜坡板四、000二、000 反光貼條三、000一、五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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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位機二0、000一0、000十
一、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肢障重 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 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 報告者。 特殊電腦輔助器具 點字觸摸顯示器 一00、000五0、000 四 一、六歲以上視障者或具視障之 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 或電視。 三、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擴視機二 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其中擴視機桌上型及可攜式 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擴視 機 桌上型八0、000四0、000 可攜式四0、000二0、000 視障用電腦介 面軟體 一0、000五、000 鍵盤保護框 (洞洞板) 一、000五00 四 一、六歲以上肢障者或具肢障之 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 備 (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三、申請吹吸口控滑鼠需為重度 四肢癱瘓者,並須附由復健 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 治療師具評估報告。 特殊滑鼠或鍵 盤介面 五、000二、五00 手部輔助支架 (如鍵盤敲擊器) 一、二00六00 吹吸口控滑鼠一五、000七、五00 視訊會議系統五、000二、五00四 一、六歲以上聽障者、語障者或 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溝通板一0、000五、000四 一、智障者、聽障者、語障者、 自閉症者或具智障、聽障、 語障、自閉症之多重障礙 者。 二、應由復健科、耳鼻喉科或小 兒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 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註明 有語言或溝通障礙者。 馬桶增高器(便盆 椅) 一、二00六00三身心障礙者。 飲食類輔具:(含特 殊刀、叉、湯匙、 筷子、杯盤、防滑 墊等相關項目) 五00二五0一 一、復健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特別 註明症狀須要者。 二、飲食類、衣著類、居家類輔 具之補助金額為單次補助金 額。衣著類輔具:(含 穿衣桿、穿鞋、襪 輔助器、長柄取物 鉗等相關項目) 一、000五00一 居家類輔具:(含 特殊門把、烹調用 具、開瓶罐器、特 製開關等相關項 目) 八00四00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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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衡機能障礙者、肢障重度
轉位板(含移位墊 及移位腰帶) 二、000一、000二 以上者或具平衡機能障礙、 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 者。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 手動或電動床一0、000五、000五 自行坐起,並由醫師開立診 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 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者。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 車,二者間僅能擇一項 電動輪椅五0、000二五、000 申請補助。 二、肢障重度以上者。 三、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其中肢障須重度以上。 四、應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 五 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 具評估報告。 五、電動代步車之申請基於 電動代步車四0、000二0、000 安全考量,具視障、心 智障礙或精神障礙之多 重障礙者,不予補助, 復 健 輔 助 類 且申請補助之電動代步 車以四輪之電動代步車 為原則。 流體壓力床墊、氣 墊床 一0、000一0、000三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 自行坐起,或於臥姿相 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 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 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 報告。 三、應說明所需規格。 減流體力學坐一、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 壓 座 墊(液態凝膠 坐墊或氣墊 一0、000一0、000 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 瘡者,或於坐姿相關壓 墊座) 力處已有褥瘡者,應由 凝膠坐墊五、000五、000 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 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氣墊座須符合連通管原 理設計之組合式氣囊或 三 具自動適型功能之氣囊 組合。 量身訂製型三、凝膠坐墊:含適型底座 坐墊(需量身 取模製作) 八、000八、000 之凝膠坐墊凝膠厚度需 1.5公分以上,不含適 型底座之凝膠坐墊凝膠 厚度需2.5公分以上。 四、應說明特殊規格及功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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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
肢 ︵ 單 支 ︶ 部分手掌義 肢(美觀手 掌) 五、000五、000 三 一、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 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 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 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 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 並應加註承製部位。 三、義肢應先依全民健康保 險義肢給付要點所定保 險對象裝配義肢對同一 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 十八歲以下對同一部位 每二年給付一次之相關 規定辦理,其後之耗損 始申請本項補助。 部分足義肢 (部分腳掌義 肢) 一0、000一0、000 前膊、小腿 義肢(包括 腕離斷、肘 下前臂、踝 離斷、賽姆 式、膝下等 義肢) 二0、000二0、000 全膊、大腿 義肢(包括肘 離斷、肘上 膝離斷、膝 上等義肢) 四0、000四0、000 肩離斷、髖離斷 義肢(包括肩胛截 除、肩截除、骨盆 半截除、髖切除等 義肢) 五0、000五0、000 助 聽 器 單耳一0、000五、000 三 一、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 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助聽器須具身心障 礙鑑定醫院耳科醫師診 斷及醫院內之專業聽力 檢查人員評估並證明已 無法治療改善者。雙耳 聽力損失在55dB-110dB 之間補助兩只;優耳聽 力在 55dB -110dB之 間、劣耳聽力 110dB以 上補助一只;聽力損失 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 查頻率500Hz~4000Hz之 間平均值。 三、對於十八歲以下在國內 就學致不能工作者(按 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 最高補助額單耳為一萬 元;雙耳得為二萬八千 元,並須檢具在學證明 文件。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 年申請補助乙次。 雙耳二0、000一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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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肢支架
︵ 單 支 且 補 助 金 額 均 含 矯 正 鞋 ︶ 踝足部支架 (小腿支架) 三、五00三、五00 三 一、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 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 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 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 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 並應加註承製位。 三、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 分,不予補助。 四、十三歲以下兒童,得每 年申請補助乙次。 矯正鞋三、五00三、五00 膝踝足支架 (大腿支架、 長腿支架) 七、000七、000 髖膝踝足支架八、000八、000 髖部(髖)或 膝部支架 三、000三、000 軀幹支架(背 架、背部支 架、輪椅側 支撐架) 八、000八、000 矯正器或上 肢支架(含副 木、手托板) 三、五00三、五00 特 製 輪 椅 量身訂製 (或可量身 調整) 二0、000一八、000二 一、量身訂製型須有復健科 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 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申請特製輪椅者限肢障 重度者或具肢障重度之 多重障礙者。若低收入 戶為肢障中度者或具肢 障中度之多重障礙者且 有以下情形,經本縣輔 具資源中心評估後可送 本府專案審查申請,並 以多重障礙為優先:兩 下肢機能顯著障礙者、 軀幹的機能障礙致站立 困難者。 三、量身訂製型輪椅須為非 規格品或具可量身調整 之功能。 四、輪椅及特製輪椅兩者間 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低收入戶不在此限, 但須由輔具資源中心評 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站 立 架 普通型五、五00五、五00 三 一、智障或具智障之多重障 礙者。 二、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 礙者。 三、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 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 評估報告。 四、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 年限為一年。 兒童成長型 或特製調整 型 一五、000一五、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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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彈性衣三0、000三0、000六個月
顏面損傷或燒燙傷、肌膚殘 損重建等障礙者。 矽膠片八、000八、000六個月 矽膠片應由整型外科或復健 科等相關專科醫師出具證明 並註明使用部位、面積及深 度等。 人工電子耳六00、000 中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額度 四00、000 一般戶最高補助 額度 二00、000 終身 乙次 一、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 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 效果不佳者。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 史在五年以內者。 三、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 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 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 無其他禁忌者。 四、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 天性失聰者為優先。 五、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 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 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 請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 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 術者。 六、須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 診斷證明書及專業聽力 檢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 義眼(單眼)一0、000一0、000三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人 工 講 話 器 一般型二、000二、000一 人工講話器一般型電子型 一、聲音機能障礙者、語言 機能障礙者或具聲音機 能障礙、語言機能障礙 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電子型(電動式)人 工講話器限經醫師診斷 書註明全喉切除者。 電子型一0、000一0、000五 輪 椅 特 殊 背 墊 A級(須含4 項功能) 一0、000八、000 三 一、限重度肢障或包含肢障 重度之多重障礙者。 二、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 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 評估報告。 三、申請特製背墊者需含硬 式底板,且A級需含下列 功能之4項,B級需含下 列功能之3項,C級需含 下列功能之2項;功能 包括(1)曲面適形、(2) 軀幹側支撐架、(3)含 角度或坐深可調整之吊 掛系統、(4)裝配特殊頭 靠系統。 B級(須含3 項功能) 六、000五、000C級(須含2 項功能) 三、000二、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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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製推車一五、000一五、000三
一、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 關診斷患者(如腦性麻 痺患者)。 二、須由復健科醫師開立診 斷書及相關治療師出具 評估報告特別註明症狀 需要者。 其 他 抽痰機(吸引 器) 六、000六、000三 一、植物人、重器障、肢體 障礙重度、失智症重度。 二、具重器障者、肢體障礙 重度、失智症重度之多 重障礙者,且需經鑑定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特別 註明症狀需要者。 三、氧氣筒(氧氣鋼瓶)、 氧氣製造機二者間僅能 擇一申請補助。 噴霧器(化痰 器) 五、000五、000五 拍痰機八、000八、000五 氧氣筒、氧氣 鋼瓶 四、五00四、五00五 氧氣製造機一0、000一0、000五 呼吸器一0、000一0、000五 一、限居家使用。 二、植物人、重器障且需經 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 類特製滑板二、000二、000三限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 (如腦性麻痺患者) 治療球一、000一、000一 人工電子耳耗材四、000二、000三 一、申請者需接受人工電子 耳手術滿三年始得申請。 二、十二歲下兒童得每年申 請乙次。 三、限線圈、麥克風及磁鐵 三者擇申請。 四、當年度已申請助聽器 者,本項補助額度減半 核給。(非政府機關補 助人工電子耳者) 備 註 一、罹患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所需輔具項目,得不受 本標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申請輪椅、特製輪椅、特製座墊、流體壓力床墊、電動床、站立架、電 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移位機、特製背墊、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特製推車、口控 滑鼠等項目可向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治療師團隊辦理評估服務。 三、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之門、扶手、水龍頭、斜坡道、防滑措施、廚房改善工 程、浴室改善工程、特殊簡易洗槽、特殊簡易浴槽或可攜帶斜坡板等項目,ㄧ律經 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先到宅評估確實為實際需要者,方可申請補助。 四、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為原則。 *本府將不定期派員協同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相關專業人員實地查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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