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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民國99年度第14期
icon 政令
w 修正「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9025106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凡年滿六十五歲之縣民,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由本府

發給每人每節獎勵金新台幣二千五百元。但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者,即得發給。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條文有關調高獎勵金為二千五百元部分,自本縣升格為準直轄市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