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民國99年度第14期 |
| w 修正「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 |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9025106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凡年滿六十五歲之縣民,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由本府 發給每人每節獎勵金新台幣二千五百元。但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者,即得發給。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條文有關調高獎勵金為二千五百元部分,自本縣升格為準直轄市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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