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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民國99年度第14期
icon 公告
w 公告更正縣定古蹟「蘆竹德馨堂」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09910611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縣定古蹟「蘆竹德馨堂」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
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年5月27日會授資
籌二字第0993004001號函。

公告事項:本府99年3月19日府文資字第0991060423號公告之「蘆竹德馨堂」古蹟
及其定著土地範圍更正為:桃園縣蘆竹鄉南崁廟口段山鼻子小段149地號
內建築本體、前埕、門樓、圍牆定著之土地,面積約314.18平方公尺。

縣長 吳志揚
w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祺緯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4107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祺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祺緯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199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33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祺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經國路393巷1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陳彥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416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彥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振如。
二、身分證字號:P12236****。
三、開業證書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2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振如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寶慶路314號9樓。
六、建築師證書:94年4月11日建證字第5006號。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益成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6月10日起至100年6月9日止自請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415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益成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6月10日起至100年6月9日止自請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益成營造有限公司99年6月24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益成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4395411
三、負責人:謝禛祥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8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普仁里新中北路151號2樓之8(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碩豐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月10日起至100年1月9日止自請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412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碩豐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月10日起至100年1月9日止自請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碩豐營造有限公司99年6月24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碩豐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494893
三、負責人:魏汶珊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7776-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青溪三街23巷4號2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祥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99年6月15日起至100年6月14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450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祥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99年6月15日起至100年6月14日止繼續停業登
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順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9年6月2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祥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525770
三、負責人:丁泰桀
四、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187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中福村興福街220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委託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99年度環境樣品委託檢測工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檢字第09911000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99年度環境樣品委託檢測工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空氣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二)水質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三)廢棄物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四)土壤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五)其他經指定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99年6月18日起至100年6月17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檢驗科劉貞淮,電話:03-4331718分機909。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才碩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7月13日起至100年7月12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464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才碩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7月13日起至100年7月12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才碩營造有限公司99年6月2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才碩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420154
三、負責人:簡夢麟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7309-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金華街86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更正「大溪簡氏古厝」及「八德廣福宮」歷史建築本體範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0991061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大溪簡氏古厝」及「八德廣福宮」歷史建築本體範圍。
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年6月9日
會授資籌二字第099300429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大溪簡氏古厝」歷史建築:本府99年4月15日府文資字第0991060603號公
告之歷史建築本體範圍更正為古厝正身、左護龍、右護龍、右外護龍、內程、
門樓及圍牆所在之範圍。
二、「八德廣福宮」歷史建築:本府99年5月25日府文資字第0991060966號公告
之歷史建築本體範圍更正為廣福宮本體及金爐所在之範圍。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台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433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台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8條、第9條、第15條規定及台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
25日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台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曾慧玲(身分證字號:A22138****)。
三、專任工程人員:林進雄(土木科技師)(身分證字號:A12196****)。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中山路23號2樓。
五、資本額:新台幣25,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書字號:專I字第I20036-000號。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w 預告訂定「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0990249197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56條。
三、訂定內容:「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之日起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水務處河川科
(二)郵寄地址:桃園縣桃園市33001縣府路1號7樓
(三)傳真號碼:(03)336-7140
(四)電子郵件帳號:088097@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草案
法規名稱說明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
擬訂定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明
定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收費之基準。
第二條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內為許可使用行為,其收
費基準如下:
一、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行政規費收費基
準如附表一。
二、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使用費收費基準
如附表二。
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說明收費
基準依行政規費及使用費二項原則,
其中行政規費所包含之內容有直接材
(物)料、人工等費用;使用費則是
依維護、管理等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
因素定之。
第三條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免依前條規定收
取行政規費及使用費基準如附表三。
規費法第十三條說明主管機關基
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得免徵、
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
  第四條
河川公地使用人因特殊原因申請停止使用或因
遭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
復使用者,經河川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
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河川公地申請種
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吊蚵之使用行為受洪水
災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洪水災害致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
者,減免當年期使用費;已繳納者,退還之。
其保證金以不計息方式全數退還。
二、受洪水災害,土地仍得整復使用者,減半徵收
當年期使用費;已繳納者,減半退還之。其保
證金以不計息方式全數退還。
河川公地使用申請停止或因受災
致使用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
而訂定之退費辦法。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施行日。

附表一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行政規費收費基準表
使用行為
行政規費
一、種植植物
二、圍築魚塭、插蚵、吊蚵
三、臨時性碼頭及臨時性使用行為
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下列建
造物:鐵路橋、公路橋、農路
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
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
電鐵塔、污(排)水道、固定碼
頭設施、電信設施、停車場、賽
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場、
高爾夫球練習場、超輕型飛行機
具起降場、球類或其他運動場、
親水場地
審查費 40(元/件) 6400(元/件)
勘查費 200(元/件) 1000(元/件)
審查會費4600(元/次)4600(元/次)
許可證書費 50(元/張) 50(元/張)
說明
1.需召開審查會議之使用行為如下:
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停車
場、碼頭施設、臨時性碼頭、施設高爾夫球練習場、超輕型飛行機
具起降場或其它經本府認定有必要之建造物使用申請。
2.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不予審查。經審查後認為無會勘必要而駁回
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及審查會費。
3.申請本縣縣管河川區域內之河川公地使用,經審查符合規定,申請
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許可書費後,受理機
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4.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
一件計之。但許可書費仍依其核發之許可書件數收取。
5.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書者以每張五十元計收。
幣別:新臺幣
  附表二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使用費收費基準表
使用行為使用費保證金
種植植物每平方公尺○.八五元
許可使用之土地每一公頃收取
五百元;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頃計
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每平方公尺○.八元
按每一許可書為單位,許可使
用之土地每一公頃收取一萬
元;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臨時性碼頭
依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
告現值百分之八
按使用費百分之十收取,不足
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
臨時性使用行為
依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
告現值萬分之二
施設鐵路橋、公路橋、農路
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
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
橋、輸電鐵塔
依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
告現值百分之四.五
污 (排 )水道、固定之碼頭設
施、電信設施
依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
告現值百分之五
停車場、施設賽車運動場、自
行車道、漆彈場、高爾夫球練
習場、超輕型飛行機具起降
場、球類或其它運動場、親水
場地
依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
告現值百分之八
說明
1.臨時使用行為以日為計費單位,其餘以年為計費單位。
2.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當年度許可使用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
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第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使
用費。臨時性使用行為之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一次徵收。
3.分期繳納:
(1)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縣管河川管理機關申請
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2)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之日止,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
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3)申請人對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納使用費,未如期繳納者,縣管河川管理機關應於該期繳納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未繳清之使用費餘額,發單通知申請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4.保證金:
(1)同一申請案件不同使用行為,保證金分別計算,統一收取。
(2)公有公用事業機構使用河川公地者,依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之河川管理辦法規定,應繳納
保證金尚未徵收者,應即補徵。
(3)申請本縣縣管河川區域內之河川公地使用,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表三規定之情形者,申請人
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4)保證金之繳交,五萬元以下者以現金繳納,五萬元以上者得以銀行本行本票、銀行支票、銀行
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及銀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充作保
證金。
(5)保證金之退還方式以停止使用次日無息一次退還。
幣別:新臺幣
  附表三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基準表
使用行為免收項目
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第二款、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
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二、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規
定之使用行為
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三、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之就地整平使用
行為
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四、已完成規劃治理之河段,作為自行車道、球類運動
場、親水場地,或為河川區域綠美化行為,提供一般
大眾使用
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五、台灣電力公司設置輸電線路鐵塔及電纜管路使用河川
公地
使用費
六、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在其所有土地上,為水利法第
七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
使用費
七、經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
用費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
已繳或免收期間內之使用行為
使用費
說明
本表免收行政規費或使用費者均免收保證金
w 公告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6月30日起至100年6月29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476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6月30日起至100年6月29日止繼續停業登
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2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
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97012072
三、負責人:鍾淦豐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0296-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富林村龍吟街30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義鑫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484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義鑫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義鑫營造有限公司99年6月3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義鑫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53061265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199-000號
四、負責人:張丞義
五、專任工程人員:黃三郎(水利科技師)(受聘日期:99年6月7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三石村1鄰三塊石7-68號1樓
七、資本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w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煥智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5020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煥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煥智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61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35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w 核發本縣地政士江金林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5020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江金林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金林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44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34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國際路一段264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薪曜廣告有線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519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薪曜廣告有線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變更登記事項:所在地變更為:桃園縣桃園市民有五街126號1樓。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各乙份,修正文,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902536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及「身心障礙者生
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各乙份,修正文,請週知。
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補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如附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八七府社福字第144424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府社政字第138866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八九府社政字第225561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府社障字第093001653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府社障字第094012933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府社障字第09702020371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府社障字第0990253601號函修正發布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目的:提供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以協助克服生理
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且符合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標準表所訂各類對象。
前項申請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為之。
補助對象於申請日前死亡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
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如附標準表。
購置或承製輔具費用低於最高補助金額者,依其實際購置或承製費用核實補助
額度。
申請人工電子耳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手術。並於手術後三個月內檢附憑
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補
助。本項補助每年次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經費用罄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但因情形特
殊,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輔助申請項目已逾二項,而須再申請補
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派員實地評估後專案辦理。
新購特製三輪機車補助金額已含改裝費用,不另補助特製三輪機車改裝費用。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本縣輔具資源
中心提出申請,經其初審符合規定後送本府核定。
(二)本府核定後通知鄉(鎮、市)公所及身心障礙者,並將補助款逕撥入身心
障礙者郵局帳戶(身心障礙者若無法自行至郵局辦理開戶者,由其填寫說
明書後改以其他方式核發補助款)。

六、申請所需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三)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輔具類別若以戶為單位者,需檢附戶口名
簿影本)。
  (四)醫院診斷明書及評估報告(生活輔助類、復健輔助類及其他類,需三個月
內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並出具證明確有裝配該項輔助器具之需要者。)

(五)統一發票或收據(購置後三個月內申請)。檢附收據者須另提供三個月內
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購置後三個月內需提出申請)
(六)切結書(未成年、植物人、失智症(痴症)、智障者及受監護宣告之人須

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切結)。
(七)領據。
(八)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九)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另申請斜坡道需加附土地登記謄本)、改善計畫書、施工前後照片等資
料。如房屋非身心障礙者及其配偶或同住一等直系血親所有者,應檢附屋
主同意書(居住地需為戶籍所在地)。

(十)委託代理書(非身心障礙者本人需填寫、直系親屬或同一戶直系親屬可不

需填寫,但需檢附全戶之戶籍謄本)。
(十一)流體床墊、氣墊床、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附特殊規格及功能說明表。
(十二)特製輪椅附特殊規格、功能說明表及照片4張。

七、身心障礙者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治療師團隊評估,申請下列輔具補助者,得免附
診斷証明書:
(一)特製輪椅。
(二)特製座墊。
(三)減壓床墊。
(四)電動床。
(五)站立架。
(六)電動輪椅。
(七)電動代步車。
(八)移位機。
(九)特製背墊。
(十)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十一)特製推車。
(十二)口控滑鼠。

八、本縣身心障礙者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需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到宅評估確實為
實際需要者。

九、受補助者於輔具使用年限內需配合本府派員不定期查核與追蹤。

十、申請人應詳實申請文件內容,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接受補助者,除追回已領之
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經費來源: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內支付。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輔助器具類別
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金額(元)
非低收入戶最
高補助金(元)
最低使用
年(年)
補助對象及
相關說明
點字機(打字機)三二、000一六、000七一、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
重障礙者。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一
般型及具數位錄音功
能型僅能擇一申請。
三、視障用手錶點字型及
語音型僅能擇一申
請。
點字板一、八00九00十
收錄音
機或隨
身聽
一般型二、000一、000五
具數位
錄音功
能型
五、000二、五00五
視障用
手錶
點字型六、000三、000五
語音型六00三00三
視障用白手杖七00三五0二
放大鏡五00二五0五
弱視特製眼鏡六、000三、000四
望遠鏡四、000二、000五
語音溫度計六00 三00 五
語音血壓計四、000二、000五
語音體重計二、000一、000五
A級 (輕量
化材質且附
一、申請 A、 B、 C級輪椅
須有醫師開立診斷證







加轉位及姿
勢變換功能
之規格品)
一五、000一0、000

明書(註明無法使用 D
級輪椅原因)及相關
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申請C、D級者須為肢
障者或平衡障礙之多
重障礙者。申請 A、 B
級輪椅者僅限重度以
上肢障、植物人或包
含肢障重度以上之多
B級 (輕量
化材質且附
加轉位功能
之規格品)
九、000七、000C級 (輕量
化材質或附
加轉位功能六、000五、000 重障礙患者。
之一般輪三、輪椅及特製輪椅兩者
椅) 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
助(低收入戶不在此
限,但須由輔具資源
中心評估並出具評估
報告)。
D級 (普通
輪椅)
三、五00三、五00


不鏽鋼一、000五00五一、肢障者或平衡障礙者。
二、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
重障礙者。
三、申請特製三輪機車及改
裝者,應先具有特製三輪機
車駕照、行照。
四、機車倒退輔助器限騎乘
特製三輪機車或輪椅直上式
機車者。
鋁製五00二五0三
助行器一、五00七五0五
特製三輪機車五0、000二五、000
五特製三輪機車
改裝
一0、000五、000
機車倒退輔助器八、000四、000三
  傳真機四、000二、000三
一、聽(語)障者或具聽
(語)障之多重障礙
者,以「戶」為補助單
位;行動電話以「人」
為補助單位。
二、十二歲以上始得申請傳
真機。
三、傳真機及行動電話,二
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行動電話二、000一、000三
火警閃光警示器二、000一、000三
安全帽
(護頭盔)
六00三00五
一、智障者、具智障之多重
障礙者或張力低、平衡
差或常發生癲癇之兒
童。
二、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
年限為三年。
餵食椅附坐墊或特
製桌椅
七、000三、五00三
重度腦性麻痺者或多重障礙
者。
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電話閃光震動

二、000一、000

一、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
障礙者。
二、以「戶」為補助單位,
每戶限申請一台。
門鈴閃光器二、000一、000
無線震動警示

二、000一、000
電話擴音器二、000一、000
門(加寬、折
疊門、剔除門
檻、自動門)
六、000三、000

一、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
重障礙者及視障者。
二、浴室改善項目包括:水
龍頭、扶手、防滑措
施、門等。
三、連續型扶手不受單隻補
助金額限制,低收入戶
最高補助金額為三萬
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
助金額為二萬元。
四、上列項目全戶最高補助
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
助金額為五萬元,非低
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
二萬五千元。
五、須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
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
出具評估報告者。
六、申請者應具備改善計畫
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斜坡道和可攜帶斜坡板
二者間僅能擇一申請補
助。
扶手(單隻)一、五00七五0
水龍頭(撥桿
式或單閥式)
三、000一、五00
斜坡道(限自
有土地)
八、000四、000
防滑措施三、000一、五00
廚房改善工程二0、000一0、000
浴室改善工程二0、000一0、000
特殊簡易洗槽二、000一、000
特殊簡易浴槽五、000二、五00
可攜帶斜坡板四、000二、000
反光貼條三、000一、五00
  移位機二0、000一0、000十
一、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肢障重
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
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
報告者。
特殊電腦輔助器具
點字觸摸顯示器
一00、000五0、000

一、六歲以上視障者或具視障之
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
或電視。
三、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擴視機二
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其中擴視機桌上型及可攜式
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擴視

桌上型八0、000四0、000
可攜式四0、000二0、000
視障用電腦介
面軟體
一0、000五、000
鍵盤保護框
(洞洞板)
一、000五00

一、六歲以上肢障者或具肢障之
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 備
(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三、申請吹吸口控滑鼠需為重度
四肢癱瘓者,並須附由復健
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
治療師具評估報告。
特殊滑鼠或鍵
盤介面
五、000二、五00
手部輔助支架
(如鍵盤敲擊器)
一、二00六00
吹吸口控滑鼠一五、000七、五00
視訊會議系統五、000二、五00四
一、六歲以上聽障者、語障者或
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溝通板一0、000五、000四
一、智障者、聽障者、語障者、
自閉症者或具智障、聽障、
語障、自閉症之多重障礙
者。
二、應由復健科、耳鼻喉科或小
兒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
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註明
有語言或溝通障礙者。
馬桶增高器(便盆
椅)
一、二00六00三身心障礙者。
飲食類輔具:(含特
殊刀、叉、湯匙、
筷子、杯盤、防滑
墊等相關項目)
五00二五0一
一、復健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特別
註明症狀須要者。
二、飲食類、衣著類、居家類輔
具之補助金額為單次補助金
額。衣著類輔具:(含
穿衣桿、穿鞋、襪
輔助器、長柄取物
鉗等相關項目)
一、000五00一
居家類輔具:(含
特殊門把、烹調用
具、開瓶罐器、特
製開關等相關項
目)
八00四00二
  平衡機能障礙者、肢障重度
轉位板(含移位墊
及移位腰帶)
二、000一、000二
以上者或具平衡機能障礙、
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
者。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
手動或電動床一0、000五、000五
自行坐起,並由醫師開立診
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
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者。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
車,二者間僅能擇一項
電動輪椅五0、000二五、000
申請補助。
二、肢障重度以上者。
三、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其中肢障須重度以上。
四、應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

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
具評估報告。
五、電動代步車之申請基於
電動代步車四0、000二0、000
安全考量,具視障、心
智障礙或精神障礙之多
重障礙者,不予補助,





且申請補助之電動代步
車以四輪之電動代步車
為原則。
流體壓力床墊、氣
墊床
一0、000一0、000三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
自行坐起,或於臥姿相
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
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
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
報告。
三、應說明所需規格。
減流體力學坐一、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


墊(液態凝膠
坐墊或氣墊
一0、000一0、000
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
瘡者,或於坐姿相關壓
墊座) 力處已有褥瘡者,應由
凝膠坐墊五、000五、000
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
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氣墊座須符合連通管原
理設計之組合式氣囊或
三 具自動適型功能之氣囊
組合。
量身訂製型三、凝膠坐墊:含適型底座
坐墊(需量身
取模製作)
八、000八、000 之凝膠坐墊凝膠厚度需
1.5公分以上,不含適
型底座之凝膠坐墊凝膠
厚度需2.5公分以上。
四、應說明特殊規格及功
能。
 





部分手掌義
肢(美觀手
掌)
五、000五、000

一、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
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
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
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
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
並應加註承製部位。
三、義肢應先依全民健康保
險義肢給付要點所定保
險對象裝配義肢對同一
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
十八歲以下對同一部位
每二年給付一次之相關
規定辦理,其後之耗損
始申請本項補助。
部分足義肢
(部分腳掌義
肢)
一0、000一0、000
前膊、小腿
義肢(包括
腕離斷、肘
下前臂、踝
離斷、賽姆
式、膝下等
義肢)
二0、000二0、000
全膊、大腿
義肢(包括肘
離斷、肘上
膝離斷、膝
上等義肢)
四0、000四0、000
肩離斷、髖離斷
義肢(包括肩胛截
除、肩截除、骨盆
半截除、髖切除等
義肢)
五0、000五0、000



單耳一0、000五、000

一、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
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助聽器須具身心障
礙鑑定醫院耳科醫師診
斷及醫院內之專業聽力
檢查人員評估並證明已
無法治療改善者。雙耳
聽力損失在55dB-110dB
之間補助兩只;優耳聽
力在 55dB -110dB之
間、劣耳聽力 110dB以
上補助一只;聽力損失
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
查頻率500Hz~4000Hz之
間平均值。
三、對於十八歲以下在國內
就學致不能工作者(按
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
最高補助額單耳為一萬
元;雙耳得為二萬八千
元,並須檢具在學證明
文件。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
年申請補助乙次。
雙耳二0、000一0、000
  下肢支架














踝足部支架
(小腿支架)
三、五00三、五00

一、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
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
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
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
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
並應加註承製位。
三、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
分,不予補助。
四、十三歲以下兒童,得每
年申請補助乙次。
矯正鞋三、五00三、五00
膝踝足支架
(大腿支架、
長腿支架)
七、000七、000
髖膝踝足支架八、000八、000
髖部(髖)或
膝部支架
三、000三、000
軀幹支架(背
架、背部支
架、輪椅側
支撐架)
八、000八、000
矯正器或上
肢支架(含副
木、手托板)
三、五00三、五00




量身訂製
(或可量身
調整)
二0、000一八、000二
一、量身訂製型須有復健科
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
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申請特製輪椅者限肢障
重度者或具肢障重度之
多重障礙者。若低收入
戶為肢障中度者或具肢
障中度之多重障礙者且
有以下情形,經本縣輔
具資源中心評估後可送
本府專案審查申請,並
以多重障礙為優先:兩
下肢機能顯著障礙者、
軀幹的機能障礙致站立
困難者。
三、量身訂製型輪椅須為非
規格品或具可量身調整
之功能。
四、輪椅及特製輪椅兩者間
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低收入戶不在此限,
但須由輔具資源中心評
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普通型五、五00五、五00

一、智障或具智障之多重障
礙者。
二、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
礙者。
三、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
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
評估報告。
四、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
年限為一年。
兒童成長型
或特製調整

一五、000一五、000
  彈性衣三0、000三0、000六個月
顏面損傷或燒燙傷、肌膚殘
損重建等障礙者。
矽膠片八、000八、000六個月
矽膠片應由整型外科或復健
科等相關專科醫師出具證明
並註明使用部位、面積及深
度等。
人工電子耳六00、000
中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額度
四00、000
一般戶最高補助
額度
二00、000
終身
乙次
一、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
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
效果不佳者。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
史在五年以內者。
三、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
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
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
無其他禁忌者。
四、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
天性失聰者為優先。
五、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
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
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
請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
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
術者。
六、須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
診斷證明書及專業聽力
檢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
義眼(單眼)一0、000一0、000三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一般型二、000二、000一
人工講話器一般型電子型
一、聲音機能障礙者、語言
機能障礙者或具聲音機
能障礙、語言機能障礙
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電子型(電動式)人
工講話器限經醫師診斷
書註明全喉切除者。
電子型一0、000一0、000五






A級(須含4
項功能)
一0、000八、000

一、限重度肢障或包含肢障
重度之多重障礙者。
二、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
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
評估報告。
三、申請特製背墊者需含硬
式底板,且A級需含下列
功能之4項,B級需含下
列功能之3項,C級需含
下列功能之2項;功能
包括(1)曲面適形、(2)
軀幹側支撐架、(3)含
角度或坐深可調整之吊
掛系統、(4)裝配特殊頭
靠系統。
B級(須含3
項功能)
六、000五、000C級(須含2
項功能)
三、000二、000
  特製推車一五、000一五、000三
一、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
關診斷患者(如腦性麻
痺患者)。
二、須由復健科醫師開立診
斷書及相關治療師出具
評估報告特別註明症狀
需要者。


抽痰機(吸引
器)
六、000六、000三
一、植物人、重器障、肢體
障礙重度、失智症重度。
二、具重器障者、肢體障礙
重度、失智症重度之多
重障礙者,且需經鑑定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特別
註明症狀需要者。
三、氧氣筒(氧氣鋼瓶)、
氧氣製造機二者間僅能
擇一申請補助。
噴霧器(化痰
器)
五、000五、000五
拍痰機八、000八、000五
氧氣筒、氧氣
鋼瓶
四、五00四、五00五
氧氣製造機一0、000一0、000五
呼吸器一0、000一0、000五
一、限居家使用。
二、植物人、重器障且需經
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
類特製滑板二、000二、000三限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
(如腦性麻痺患者)
治療球一、000一、000一
人工電子耳耗材四、000二、000三
一、申請者需接受人工電子
耳手術滿三年始得申請。
二、十二歲下兒童得每年申
請乙次。
三、限線圈、麥克風及磁鐵
三者擇申請。
四、當年度已申請助聽器
者,本項補助額度減半
核給。(非政府機關補
助人工電子耳者)


一、罹患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所需輔具項目,得不受
本標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申請輪椅、特製輪椅、特製座墊、流體壓力床墊、電動床、站立架、電
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移位機、特製背墊、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特製推車、口控
滑鼠等項目可向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治療師團隊辦理評估服務。
三、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之門、扶手、水龍頭、斜坡道、防滑措施、廚房改善工
程、浴室改善工程、特殊簡易洗槽、特殊簡易浴槽或可攜帶斜坡板等項目,ㄧ律經
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先到宅評估確實為實際需要者,方可申請補助。
四、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為原則。
*本府將不定期派員協同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相關專業人員實地查訪。
w 公告博莊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505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博莊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博莊工程有限公司99年7月1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博莊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劉秀玲(身份證字號:H22057****)。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大仁街25號3樓之20。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32-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富鄉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510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富鄉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富鄉營造有限公司99年7月1日綜合營造申請登記函辦
理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富鄉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5965-001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中正村龍華路371號2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03386
五、負責人:謝淑芳(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和友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517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和友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和友營造有限公司99年7月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和友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560382
三、負責人:陳 棠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4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平東路239巷42之1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w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淂馨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5659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淂馨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淂馨
二、證書字號:(91)台內地登字第0246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36號
四、事務所名稱:恆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莊敬路一段334號6樓-1


縣長 吳志揚
w 公告家威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丙等升乙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568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家威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丙等升乙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家威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梅龍二街73號2樓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K00061-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7605777
五、負責人姓名:王慧菁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林豪逸(土木科技師)
七、資本額:新台幣17,0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吳志揚
w 預告訂定「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0990606135號
附件:「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三、「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
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214,蘇振昇先生。
(四)傳真:03-3313906。
(五)電子郵件:udo@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代行
  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境內列管之電力設施計有二十二廠,其中包含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
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等三十一個發電設
施;所使用之燃料包括天然氣、重油、柴油與生煤等。統計本縣電力設施近年來粒狀
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年平均排放量各為四百公噸、二千二百四十六公噸
及六千六百五十一公噸,分別占全縣年排放量之百分之九、百分之二十四及百分之
三十五,屬縣內空氣污染物主要之排放源,若能訂定較嚴之標準,有效予以減量,則
對本縣空氣品質提升將有極大之助益。

依據環保署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發布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桃園縣
境內電力設施實際排放濃度皆能符合。惟各廠之排放濃度差異甚大,其中部份廠商因
裝設有效之防制設備,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濃度明顯較低。經調查,若電力設施裝設有
效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約可降至百萬分之十五至四十之間,而
未有效防制者,其排放濃度介於百萬分之二百三十五至四百之間;而有效處理後之硫
氧化物排放濃度約可降至百萬分之十至二十之間,未有效處理者,其排放濃介於百萬
分之二百五十至三百之間。顯示目前之處理技術已可有效控制污染物之排放,加嚴桃
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於技術上並無困難。

預估「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後,每年將可減少硫氧化物
六百七十一公噸及氮氧化物九百一十三公噸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減量幅度達全縣電力
設施排放量之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十四,有效提升桃園縣之空氣品質。
  本標準共計六條,其制定要旨分述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各電力設施適用之排放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未規定事項之辦理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污染源之適用日期及對符合本標準有困難之業者可
    展延改善期限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明訂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桃園縣內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
   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
   但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別排
   放標準者,依各該標準。
第三條  汽力機組之排放標準依附表一;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
   及燃油引擎機組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二;各行業工廠汽電共生設備鍋
   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三。
第四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第五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
   建造中或完成建造之電力設施(以下簡稱既存電力設施),應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但本標準施行後與電力設施有關之設備
   更換、擴增或其製程、操作方法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
   之虞之電力設施,其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附表所列之排放標準。
    既存電力設施未能於前項期限符合本標準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一日前,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流程、設計
   圖說、設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核定改善期
   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前項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法規名稱說明
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有效降低電力設施產生之硫
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
物之排放,提升桃園縣空氣品
質,本府爰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標準。
擬訂定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桃園縣內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
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
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
但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
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者,依各該標準。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
  第三條
汽力機組之排放標準依附表一;氣渦輪機
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及燃油引擎機組
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二;各行業工廠
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
三。
各電力設施適用之排放標準。
第四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發布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相
關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之辦理方
式。
第五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
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建造中或完成建
造之電力設施(以下簡稱既存電力設施),應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
定。但本標準施行後與電力設施有關之設備更
換、擴增或其製程、操作方法改變,致有增加空
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之電力設施,其
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附表所列之排放標準。
既存電力設施未能於前項期限符合本標準
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
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
流程、設計圖說、設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
制計畫,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
於期限屆滿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前項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明定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污
染源之適用日期。
2.對符合本標準有困難之業者
可展延改善期限之規定。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
  附表一:汽力機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空氣
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備註





燃料
種類
排氣量
Nm3/min
濃度
ppm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氣體燃料 50>2500 60
SOX,

SO2



液體燃料
≦2500 250
固體燃料 100
氮氣體燃料 70




NOX,

NO2



液體燃料
固體燃料

附表二: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及燃油引擎機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空氣
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
備註


燃料
種類
排氣量
Nm3/min
濃度
ppm
化氣體燃料 50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SOX,

SO2

示︶
液體燃料
>2500 50
≦2500 250
固體燃料 60
  氮 氣體燃料 401.燃燒設備熱量輸入
 2.64×106 kcal/hr以上者
2.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NOX,

NO2



液體或
固體燃料
氣渦輪機組
複循環機組
100
柴油引擎機組
燃油引擎機組
200

附表三:汽電共生設備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空氣
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
備註燃料
種類
排氣量
Nm3/min
濃度
ppm


氣體燃料 50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液料燃料 >2500 60



SOX,

SO2



≦2500 250
固體燃料
100
氮 氣體燃料 50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液體燃料 >2500 100
≦2500 150



NOX,

NO2



固體燃料
100
w 有關 貴屬前技士許政忠、前課員許榮洲、前技士宋孝威等違法失職移付懲戒案,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本件免議」,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09902541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有關 貴屬前技士許政忠、前課員許榮洲、前技士宋孝威等違法失職移付懲戒案
,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本件免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99年7月1日府人字第0990005097A號函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年6月30日臺會議字第0990001381號函辦理。
二、檢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度鑑字第11733號議決書影本各1份。

正本:本縣復興鄉公所、本府水務處、城鄉發展處
副本:本府行政處(含議決書正本1份,請刊登公報)、政風處(含議決書正本1份)、人事處(含議決書正本1份)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年度鑑字第11733號

被付懲戒人 丙○○ 桃園縣政府前水務局(現改制為水務處)前課員(95年10月2
日退休)
男性 年54歲
住桃園縣桃園市○○○○○○

      乙○○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前技士(99年2月25日免職)
男性 年53歲
住桃園縣桃園市○○○○○○

      甲○○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前技士(99年2月25日免職)
男性 年50歲
住桃園縣桃園市○○○○○○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
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丙○○係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現改制為
水務處)前課員、甲○○係城鄉發展處前技士、乙○○係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前
技士,渠等因利用審核億泰利公司「珍愛大園」建案,涉嫌收受賄賂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13日以 93 年度偵
字第873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刑事判
決乙○○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甲○○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
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丙○○上訴駁回(第一審
判決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乙○○、甲○○、丙○○等3 人不
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76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全案確定。被付懲戒人丙○○、乙○○、甲○○等3人上開行為核有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等情。

三、查被付懲戒人乙○○自90年間至92年8月止擔任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
承辦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新屋鄉等轄區境內建物建築執照(下稱建照)申
請審核發給及課長交辦事項之業務;被付懲戒人甲○○自91年8月至92年8月止
擔任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前水利課(該課自92年8月1日起改制為水務局,下設河
川課、區域排水課,自97年1月14日起再改制為水務處,下設水土保持科、衛
工科、河川科、區域排水科)技士,承辦桃園縣桃園市、八德市、平鎮市、觀
音鄉、新屋鄉、楊梅鎮轄區防洪工程、水利設施查估、排水管理及違反水利法
糾紛案件主辦等業務;被付懲戒人丙○○自92年8月1日起擔任桃園縣政府水務
局河川課技士,負責桃園縣縣管河川調查、勘測、規劃、主辦相關河川區域線
認定、綜辦桃園縣中壢市、大園鄉、蘆竹鄉境內歲修工程核勘及防汛歲修計
畫、發文及業務分類等業務,均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曾○○(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則為億泰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泰利
公司」)之負責人;劉○○(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為桃園地區之執
業建築師;謝○○(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3月25日以93年度訴字第1604
號以交付賄賂及詐欺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年2月,緩刑5年確定)則因長期出入建管課而熟識工務局各項業務之承辦
人。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自88年起將建照申請案之建築專業技術部分,
委由設置於桃園縣政府大樓7樓發照室辦公室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
先行協審,再由建管課承辦建照審查業務人員複審核發證照。於92年3月間,
億泰利公司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在桃園縣大園鄉○○段682、683、684地號(該
等地號土地嗣於92年3月間合併變更為682之1、683地號,為符現況,以下均以
變更後之現地號稱之)土地興建地上4層28棟建物共28戶(每戶建築型式為獨
棟透天別墅)建案名稱「珍愛大園」之集合住宅(以下簡稱珍愛大園建案或本
建案),其中17棟縱列(戶戶相鄰排成一列)坐落於683地號西半側之土地,
均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另11棟縱列坐落於682之1地號、683地號東半
側之土地(682之1地號坐落相接於683地號土地之東北方)。上開珍愛大園建
案之基地南側、西側均緊鄰都市計畫指定之四米人行步道,其中南側緊鄰之四
米人行步道尚為計畫道路,西側緊鄰之四米人行步道則為現狀舖有AC柏油路面
  之既成道路,而上開建案規劃依建築法令須留設之法定停車位即由南側之四米
人行步道出入(因基地北側設置花台,非出入道)。億泰利公司負責人曾○○
明知上開建案中共計有17棟建物係坐落於683地號西半側屬於老街溪河川管制
線範圍內之土地,仍由承辦該案設計之胡○○建築師於92年3月26日送件申請
建照。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收件後,於同年4月2日經協審建築師王
○○認該建案基地緊鄰都市計畫指定之四米人行步道,而依建築法令須留設之
法定停車位即由該四米人行步道出入乙節需會簽建管課,乃將該案退件,並於
協助檢視建造執照紀錄表檢視更正項目記要欄上註記「請會簽建管課」,同日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即以簡便行文表會簽建管課(該簡便行文表主
旨欄第2點記載:「茲因申請基地緊鄰接都市計畫指定之四米人行步道,申請案
依建築法令需留設之法定停車位得否由該四米人行步道出入疑義,謹請核示」),
經會簽單位工務局於翌日(3日)收文後,分由建管課負責大園鄉境內建物建照
申請審核發給業務之技士黃○○承辦。黃○○乃於同日上午9時7分許簽註「四
米人行步道得否作為法定停車位出入道擬先會城鄉局卓簽」後,即上呈課長王
○○核章批示「會城鄉局」,再呈轉工務局技正謝○○代局長曾○○核章批示
「敬會城鄉局」。惟因曾○○急於獲發建照,冀以尋得規避法令取得建照之方
式。曾○○乃於同年月8日會同胡○○前往建管課,經胡○○介紹不知情之王
○○予曾○○認識,由胡○○當場詢問王○○上開建案建照申請所遇問題應如
何處理,俟曾○○、胡○○離去之際,在場之王○○友人謝○○見有機可乘隨
後跟出建管課辦公室,向胡○○表示該問題伊可幫忙,並指定電約建築師「劉
○○」處理等語。嗣胡○○電約劉○○前來建管課辦公室,將珍愛大園建案卷
宗交其閱覽,劉○○遂得悉本案業由黃○○簽呈會辦城鄉局一情,惟胡○○以
尚未經曾○○同意為由取回案卷,而曾○○則因已另約陳○○處理,故未前來
會見謝○○所指定之劉○○。曾○○前於臺北華納威秀旁某日本料理店內,與
陳○○第1次會見後,即於同年月9日,驅車南下自陳○○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工作處,搭載陳○○北上桃園,由陳○○出面找王○○。陳
○○向王○○探詢珍愛大園建案能否順利通過,而建管課無分案制度,由設計
人建築師自行跑案件,乃自行覓及被付懲戒人乙○○承辦,並由被付懲戒人乙
○○與陳○○聯繫交涉,被付懲戒人乙○○遂將該案指定建築師「劉○○」跑
件處理。同日晚間某時許,陳○○、曾○○與被付懲戒人乙○○在桃園市之江
秀日本料理店會見,曾○○於席間將珍愛大園建案之現況實測圖(其上載有河
川管制線之標示)交給被付懲戒人乙○○,請其協助該建案建照之核發。被付
懲戒人乙○○當場閱圖後,乃得悉該建案主要癥結在於河川管制線之限制,遂
告知曾○○此事,並囑該案需由劉○○建築師跑件。隔1、2日後,曾○○經由
被付懲戒人乙○○介紹,與劉○○在建管課辦公室見面認識後,劉○○即介紹
曾○○與謝○○見面認識。詎被付懲戒人乙○○擔任建管課技士,承辦轄內建
照申請審核發給之職務,明知水利法第78條第4款規定在河川區域內禁止建造
房屋,且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
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不得行駛汽車,而珍愛大園建案17棟建物縱列坐
  落於683地號西半側之土地,均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且該建案依建築
法令須留設之法定停車位即由南側之四米人行步道出入,與都市計畫所定「人
行步道」用地之使用不符,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或已辦理通盤檢討予
以變更之情形外,依法不得核發建照,竟違背渠等上開建照審查核發之職務,
故違水利法第78條第4款河川區域內禁止建造房屋之規定,及都市計畫「人行
步道」用地,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
定,或已辦理通盤檢討予以變更外,不得行駛汽車,復未會簽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城鄉局查明是否有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之情形,即起意使億泰利公司順
利獲得珍愛大園建案建照之核發以求賄賂,經由謝○○及劉○○向曾○○表示,
要取得該建照需要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解決等語,而對於違背前開職務上

之行為,向業者曾○○要求賄賂。曾○○、劉○○、謝○○共同基於行賄依據

法律從事公務之人員之犯意聯絡,責由劉○○旋找出81-4-708及85-4-會1047

號建照案前案見解,交胡○○填載於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簡便行文

表(主旨欄記載:…二、本案建築基地坐落大園鄉○○段682之1、683地號等貳

筆。現況兩側面臨既成巷道,92年3月15日城都字第183號建築線指示,該鄰接

巷路的性質均屬四米寬都市計畫『人行步道』在案。三、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中

並無相關限制,亦無禁止作為道路使用。四、查 81-4-708及85-4-會1047號

建照案,係鄰接該四米既成道路(都市○○○○○道)申請建築並已完工,未

見其基地規劃停車空間有禁止該四米人行步道作為車輛通道之限制。五、依前

揭建築線指示及已完成之案例,本案停車空間車輛之車道是否比照擬處,請核

示。…),檢附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85年9月20日簡便行文表(該

案基地坐落大園鄉○○段751、752地號土地),於92年5月7日以臺灣省建築師

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名義行文會簽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被付懲戒人乙○○

逕依劉○○所提大園鄉○○段751、752地號建案前例簽註同意辦理。並以電腦

打字、列印、浮貼之方式,簽註「一、本案擬比照大園鄉○○段751、752地號

申請建造執照時,簽會當時都市計畫課之簽見『四米人行步道亦屬道路系統,

本案請依有關規定逕行核辦』。二、奉何後,移還公會依規定審查。」,並於

核章後,以藍色原子筆附記日期「0507」,交由王○○核章、以黑色簽字筆批

註「還公會」,另修正簽註內容之別字「何」為「核」,並附記日「0508」,

再由劉○○交胡○○轉覆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惟臺灣省建築師公

會桃園縣辦事處建築師認為上開簽註意見仍屬含糊,遂由劉○○取回後,於翌

日(8日)交由被付懲戒人乙○○依其提議加註「因此,本案如建築師切結不妨

礙公眾及行人通行,請參酌前供車輛通行之案例核處。」等語,被付懲戒人乙

○○遂以電腦打字、列印、浮貼方式修正簽註意見為「一、本案四米人行步道

是否可供車輛通行乙節,依大園鄉○○段 751、752地號申請建造執照時,都市

計畫課簽具:『四米人行步道亦屬道路系統,本案請依有關規定逕行辦。』,

因此,本案如建築師切結不妨礙公眾及行人通行,請參酌前供車輛通行之案例

核處。二、奉核後,移還公會依規定審查。」,並將原簽日期「0507」之「7」

塗修為「8」後,加蓋騎縫章,將案卷覆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由建

築師進行第2次協審。迨王○○、被付懲戒人乙○○簽註畢,曾○○乃指示億泰

利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黃○○,於同年月9日分別自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戶
  名「曾○○」、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戶名「

曾○○」、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領面額均2,000元紙鈔之現金

100萬元、20萬元,合計120萬元,扣除曾○○自用20萬元後,將100萬元現金

置於1只牛皮紙袋中,與劉○○相約亞洲高爾夫球場見面後,由劉○○電聯被付

懲戒人乙○○,曾○○再搭載劉○○至桃園市○○路、○○路口「金茶KTV」被

付懲戒人乙○○當時飲酒處,由劉○○上樓會見被付懲戒人乙○○後一起下樓,

被付懲戒人乙○○即進入曾○○駕車之副駕駛座,由曾○○將內有現金100萬

元之牛皮紙袋打開供被付懲戒人乙○○過目。被付懲戒人乙○○閱畢,因略有

醉意,遂表示因正飲酒不便立時收取,遂以臺語向劉○○表示「錢先放你那裡」,

旋返樓上飲酒處。被付懲戒人乙○○離去後,曾○○再搭載劉○○返回亞洲高

爾夫球場,在車上將100萬元現金交劉○○轉交被付懲戒人乙○○等人。翌日

(10日),謝○○即主動至劉○○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58號之事務所,向

劉○○表示:40萬元是要給被付懲戒人乙○○的,並偽稱其中60萬元是要交給

王○○等語,再收受面額均 2,000元紙鈔之現金60萬元賄款,於收受後,復從

中取出10萬元酬庸劉○○;同日,劉○○親至被付懲戒人乙○○鎮撫街住處門

口,當面交付現金40萬元賄款予被付懲戒人乙○○收受。嗣前開珍愛大園建案

關於四米人行步道作為車道使用之問題雖獲解決,惟該建案仍有17棟建物縱列

坐落於683地號西半側之土地,均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之問題,經臺灣

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協審建築師徐○○、陳○○、陳○○於92年5月12

日進行第2次協審時,建築師陳○○即以上開建物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而

退件,並在協助檢視建造執照紀錄表上註記「請先查明河川管制線範圍」、「退

件」等語。案經再度退件後,謝○○乃邀被付懲戒人甲○○至劉○○事務所,

向被付懲戒人甲○○表明前開珍愛大園建案因有建物在河川管制線範圍內無法

申請建照之困境,欲請被付懲戒人甲○○協助處理,而謀議如該建案建照申請

案送水利課會簽意見時,由被付懲戒人甲○○依渠等所提意見簽註,業者曾

○○將交付30萬元為酬等語。詎被付懲戒人甲○○明知水利課負責大園鄉轄區

案件之承辦人應為李○○而非伊,且明知水利法第78條第4款規定在河川區域

內禁止建造房屋,而珍愛大園建案欲申請建照之建物即規劃坐落於河川管制線

範圍內,係違背前開水利法第78條第4款之禁止規定,主管單位水利課須於查

明該建案基地是否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之會簽意見中,確實查明建物是

否坐落在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且若查明屬實,在職務上則有依水利法規第78條

第4款禁止建造之規定限制使用之義務,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應

允之,並向謝○○確認上開會簽文件之收件將順利交予伊收件等節。劉○○旋

於翌日(13日)以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名義行文至桃園縣政府工務

局函查該建案河川管制線之範圍(主旨欄記載:…二、本案基地坐落桃園縣大

園鄉○○段682之1、683 地號等2筆。懇請貴局惠予查知是否在老街溪河川管

制線範圍內。三、檢送建造執照申請案卷一份供參,請用畢檢還。),並於同

年月16日,以胡○○名義將原件領回,會同謝○○至桃園縣政府大樓7樓水利

課辦公室,未經正常收文程序,即由謝○○直接將該案卷、簡便行文表交予被

付懲戒人甲○○依其所提示載有「本案應於申請使照前完成駁崁勘查(防汛道

路),並循序撤銷管制線」之便條紙簽註,被付懲戒人甲○○雖質疑該便條紙
  出處,惟經謝○○當場偽稱:「這是課長擬的」等語,被付懲戒人甲○○未經
向王○○確認,貿然即不顧上開建物坐落在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係違反水
利法第78條第4款禁止建造之規定,仍違背其依法應詳實簽註禁止在河川管制
線範圍內建造房屋之職務,逕依謝○○所提示之前開意見簽註「本案應於申請
使照前完成駁崁勘查(防汛道路),並循序撤銷管制線」字句,且未經呈核水
利課課長黃○○核章批示,即逕由謝○○、劉○○將前開建案案卷、簡便行文
表攜離以覆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嗣該建照申請案由臺灣省建築師
公會桃園縣辦事處進行第3次、第4次協審。於 92年5月26日進行第4次協審
時,建築師張○○認建築基地坐落河川管制線仍有疑義,曾○○乃電劉○○到
現場溝通說明本案業經桃園縣政府水利課簽註在取得使用執照前依序撤銷河
川管制線,且業者會自行處理河川管制線之撤銷等語,終使該案通過建築師協
審程序。再於同年月 30日由該日輪值之被付懲戒人乙○○代為決行核發該建
案建照。嗣曾○○乃指示億泰利公司經理宋○○於同年 6月12日某時,至桃園
縣政府附近之棉花田咖啡廳,交付15萬元予謝○○轉交被付懲戒人甲○○,謝
○○收取後,即電聯被付懲戒人甲○○於同日下午至桃園縣政府後門處約定地
點,僅交5萬元予被付懲戒人甲○○,其餘款項則未交付。被付懲戒人甲○○
於收取上開5萬元賄款後,因覺不妥,嗣將之悉數交還謝○○。嗣因桃園縣政
府工務局水利課自92年8月1日起改制為水務局,下設河川課、區域排水課等
單位,其中河川管制線管理屬於河川課業務,而前水利課大園鄉轄區承辦人李
○○於水利課改制為水務局後,即調任水務局區域排水課,原大園鄉轄內河
川管制線相關業務則由被付懲戒人丙○○接辦。因河川管制線之撤銷涉及河川
區域之劃定及變更,而當時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須由管理機關測定,報主
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
公開閱覽(92年12月3日修正前河川管理辦法第9條參照);而桃園縣縣管河川
之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於90年間,已委託黎明工程公司就桃園縣轄內老街溪、
南崁溪、南崁舊溪、茄苳溪等4條河川,進行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勘測計畫。
被付懲戒人丙○○接辦當時,黎明工程公司就上開河川之檢討勘測已進入期中
報告尚未驗收撥款階段。被付懲戒人丙○○接辦老街溪河川管制線管理業務
後,以當時發生納莉風災,應補齊河川斷面樁埋測、現有水利構造遺漏實測應
於河川圖籍補正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且不召開勘查結果審查會,致該工程進
度延宕。而億泰利公司於同年6月16日即向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申請撤銷珍愛大
園建案之河川管制線,工務局乃以該建案建築基地位於老街溪河川管制線區
域,依水利法等相關規定應限制使用而駁回之。曾○○於接獲駁回處分後,遂
以地主吳○○名義向時任立法委員之邱○○陳情河川管制線撤銷一事,同時私
下委請上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捷公司)辦理老街溪河川區域之測
量、埋樁等工作。邱○○接獲陳情後,即函請經濟部水利署召開公聽會,水利
署先後於同年10月20日在桃園縣大園鄉公所召開第1次公聽會、93年3月3日在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召開第2次公聽會。而該2次會議結論,水利署均認老街溪為
縣管河川,其河川區域之治理、管理均為桃園縣政府之權責,並建議桃園縣
  政府在不違背整條老街溪檢討勘測之情形下,就大園鄉都市計畫內部分先予檢
討。惟該次代表桃園縣政府與會之河川課技士即承辦人被付懲戒人丙○○、課
長邱○○以必須通案檢討河川管制之問題,故主張該案亦應併同黎明工程公司
所進行之河川管制範圍併案處理,無法針對局部先進行老街溪河川管制線撤銷
之檢討。曾○○於第1次公聽會召開後,即於92年10月30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
黃○○自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戶名億泰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面額均1,000元紙鈔之現金20萬元後交予劉○○,
用作支應協助撤銷河川管制線之上捷公司勘測費用,惟結餘有10萬元在劉○○
處;嗣曾○○於93年1月20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黃○○自土地銀行戶名億泰利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面額均1,000元紙鈔之現金10萬元後,
前往桃園市交予劉○○,再由劉○○併同上開支應上捷公司勘測費用結餘之10
萬元共計20萬元之賄款,將之置於禮盒內,前往被付懲戒人丙○○位於桃園縣
桃園市○○路○○○○○○○住處,經由被付懲戒人丙○○不知情之妻莊○○
電聯被付懲戒人丙○○返家後,當場請求被付懲戒人丙○○協助撤銷河川管制
線之進行,並將內有現金20萬元賄款之禮盒交付被付懲戒人丙○○後,即行離
去。被付懲戒人丙○○打開禮盒發現內有現金20萬元,遂急叫回劉○○欲退還
之;惟經劉○○再度表示交付之款項係請其協助河川管制線之撤銷等語後,被
付懲戒人丙○○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應允收受之。因被付懲
戒人丙○○收受賄款後,遲無協助撤銷珍愛大園建案河川管制線之積極行動,
曾○○乃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黃○○,於93年4月2日自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
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提領面額均1,000 元紙鈔之20萬元現金
後,同日(起訴書誤載為93年3月20日)偕同劉○○至被付懲戒人丙○○住處
行賄;途中,因劉○○表示被付懲戒人丙○○拿了20萬元後不是很熱心,建議
曾○○再給10萬元即可,曾○○遂僅交付1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丙○○,並於交
付時重申請求協助河川管制線撤銷之進行,而被付懲戒人丙○○乃承前對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而收受之。嗣水務局局長劉○○於同年月22日在桃
園縣政府水務局會議室召開第3次公聽會,由被付懲戒人丙○○即承辦人兼任該
次會議之紀錄。被付懲戒人丙○○於該次會議中即提議局部變更檢討河川管制
線,惟該提案為水務局局長劉○○所否決,該次會議結論仍為老街溪應作整條
河川檢討。詎被付懲戒人丙○○既為本案承辦人,且擔任上開會議之紀錄,明
知該會議結論為老街溪應作整條河川之檢討,竟仍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將非
屬會議結論之本案逕送水利署審查、本府先行配合劃定大園鄉老街溪中正橋至
心園橋間河川區域等用以表示桃園縣政府同意辦理老街溪局部變更中正橋至心
園橋間(珍愛大園建案基地第683地號所涉老街溪河川管制線之範圍乃在中正
橋至心園橋間)河川區域之不實內容,於會議後製作其職務上所掌之下列公文
書時登載其內,而接續在(1)桃園縣政府93年3月22日會議紀錄(以下簡稱93
年3月22日會議紀錄)七、結論欄登載「(四)…請水利署直接進行審查」之
不實內容;(2)93年3月23日、主旨為「為本府辦理老街溪中正橋至心園橋河
川區域局部變更河川圖籍、接續圖初次審查會會議紀錄呈請核示,可否,簽請
  核示」之簽(以下簡稱93年3月23日簽)說明欄第2點、本案會議結論登載「(四)…
請水利署直接進行審查」之不實內容,及其說明欄第3點業務單位查復會議結論
意見第3點所載「本府辦理本案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已發包委託黎明工程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惟該公司未能依約規定改善缺點,尚未進入期末報告審
查,該公司已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爭議調處處理中」等語末,登載「因
時效緩不濟急影響申請人吳○○使用可建築用地權益,故本府先行配合劃定大
園鄉老街溪中正橋至心園橋間河川區域」之不實內容;(3)桃園縣政府93年
3月29日府水河字第093號行文經濟部水利署之函稿(主旨:為陳報檢送桃園縣
政府辦理老街溪中正橋至心園橋河川區域局部變更河川圖籍、接續圖初次審查
會案會議紀錄一案,請貴署惠予審查,復請查照。以下簡稱93年3月29日函稿)
說明欄第3點所載「本府辦理本案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已發包委託黎明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惟該公司未能依合約規定改善缺點,尚未進入期末報
告審查,該公司已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爭議調處處理中」等語末,登載
「因時效緩不濟急影響申請人吳○○使用可建築用地權益,故本府先行配合劃
定大園鄉老街溪中正橋至心園橋河川區域」之不實內容;並於上呈課長核章之
前,將93年3月22日會議紀錄、93年3月23日簽影印後,撕去足以辨識公文來源
之職名章、流水編號等,再交曾○○、劉○○收執,用以表徵其於收受上開30
萬元賄款後,確有積極協助河川管制線撤銷之進行。惟上開93年3月22日會議
結論、93年3月23日簽、93年3月29日函稿經上呈課長邱○○、水務局局長劉
○○後,分別為劉○○、邱○○發覺與會議結論相違而刪除,由被付懲戒人丙
○○依修正刪除後之內容重作會議紀錄,行文與會單位。被付懲戒人丙○○於
93年5月13日,並邀集黎明工程公司業務承辦人員、曾○○、億泰利公司員工
簡○○等人研商勘測計畫後,即承前對職務上行為受賄之接續犯意,於當日晚
間接受曾○○招待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路口之「加賀屋懷石料理」
餐廳用餐之不正利益,席間由曾○○當場刷卡支付餐費共計1萬8,975元;食
畢,復承前對職務上行為受賄之接續犯意,由曾○○駕車搭載至桃園縣桃園市
○○路有女侍陪酒之「中國城」酒店,接受曾○○招待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
計約2萬元,由曾○○於當日以提領現金方式支付。嗣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
查站於93年5月20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市○○○路○
段19之1號1樓億泰利公司、臺北市○○路7巷37號8樓及臺北市○○路○段
○○○○○室曾○○住居所、臺北縣土城市○○街○○○○○胡○○建築師事
務所等處實施搜索後,扣得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億泰利公司明細分類帳、付款
憑單、存摺、桌曆、曾衡新手札刷卡帳單、發票等物;於同年月27日,至桃園
縣桃園市○○路58號劉○○事務所實施搜索,扣得水務局河川課業務分配表、
93年3月22日會議紀錄、93年3月23日簽(撕去足以辨識公文來源之職名章、流
水編號)等物,而循線查獲上情;被付懲戒人乙○○於偵查中亦自白犯行,並
自動繳交所得40萬元賄款,被付懲戒人甲○○於偵查中亦自白犯行,惟已歸還
所得5萬元賄款。而本案於億泰利公司向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申請撤銷河川管制
線後,固經工務局以該建築基地位於老街溪河川管制線區域,依水利法等相關
規定應限制取用駁回,且前水利課大園鄉轄區承辦人李○○發覺此情,乃於92
年6月24日向建管課調卷查明此情,經建管課大園鄉轄區業務承辦人黃○○獲
知後,認本案涉及河川區域線或行水區域線範圍內不得建築情事,於92年8月5
  日簽請水務局河川課查核前開建案基地是否位於河川區域線或行水區域線範圍
內,並於同年9月16日、10月13日以桃園縣工務局名義發函億泰利公司要求停
工、儘速檢討辦理變更設計,惟億泰利公司仍續將該建案建物售罄。案經法務
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3年度
偵字第873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他字第1234號)。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68號刑事判決,對被付懲戒人乙○○、甲○○論以共同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付懲戒人乙○○
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甲○○處有期徒刑 年,褫奪
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對被付懲戒人丙○○論以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
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 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付懲戒人等3人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刑事判決,將第一審判決關於被付
懲戒人乙○○、甲○○部分撤銷改判,仍對被付懲戒人乙○○、甲○○論以共
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付懲戒人
乙○○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甲○○處有期徒刑
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奪壹年;關於被付懲戒人
丙○○部分為上訴駁回。被付懲戒人等3人均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
訴,終經最高法院於99年2月25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為上訴駁
回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上揭第一、二、三審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按。

四、被付懲戒人等3人均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既經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
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現任公務人員並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免職。應認本件被付懲戒人等3人均已無
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丙○○、乙○○、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情
事,均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 ○
委 員 朱 ○ ○
委 員 柯 ○ ○
委 員 洪 ○ ○
委 員 林 ○ ○
委 員 許 ○ ○
委 員 吳 ○ ○
委 員 張 ○ ○
委 員 林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 ○